无法得到有关部门鉴定 受害人自己鉴定花费难担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陈晶晶
曾先后为“齐二药”和甲氨蝶呤事件受害者代理的陈北元律师告诉记者,现在甲氨蝶呤药害事件的受害人们首先遇到的难题,就是他们还没有获得任何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受污染甲氨蝶呤与其损害之间相关性的鉴定报告。如果让已经负担治疗白血病高额医疗费用的他们再去花钱鉴定,那么无疑是对受害人雪上加霜。
他介绍说,当初“齐二药”事件中,广东省卫生厅曾经组织过一次专家组调查,并且出具了一份认可被调查药物与受害人之间相关性的鉴定报告,由专家组成员分别签字以及卫生厅盖章认可。后来一些受害人从卫生厅拿到了没有专家组成员签字、但有卫生厅盖章的鉴定报告。这为受害人后来的诉讼提供了一项非常有利的证据。
“既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派了专家组来做调查,能不能出具一份证明质量缺陷药物和受害人症状相关性的报告,这样受害人再去诉讼索赔,就能‘硬气’很多。”陈北元建议说。
据记者了解,目前药害事件的处理方式不同,由此带来的鉴定模式也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有三种模式:一是协商模式,经治医生的鉴定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都可以作为鉴定结果,成为医患双方协商的基础;二是行政处理模式,通常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监行政主管部门首先派专家组确定是否是“药害”事件,专家组确定之后,行政主管部门再指定鉴定机构给出结论;三是诉讼处理模式,当原被告双方就鉴定机构结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庭参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常由法院委托某中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曾经参与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的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教授认为,从受害患者的角度来讲,陈北元的建议当然是好事,但却并不现实。
据何颂跃介绍,齐二药、欣弗、甲氨蝶呤等几次重大影响的质量缺陷药品事件中,国家级卫生和药监行政主管部门都派出专家组进行了调查。但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在于给整个事件“定性”,包括患者出现的症状是否具有共性、患者出现的共性中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否与嫌疑质量缺陷药物有关、相关程度有多大等等。
“希望国家级专家组能够给每个患者明确药物与症状之间的相关性,可能性几乎没有。”何颂跃认为,“或许在国家级专家组确定了相关性存在的‘定性’报告之后,地方行政机关能够再来组织每个患者具体的鉴定报告。”
即便如此,何颂跃认为患者症状与药物相关性的鉴定仍是件非常困难的工作。如果患者是住院病人、拥有完整病例的还好鉴定一些,如果是零散的门诊病人或者病例不完整的患者,相关鉴定本身就难度较大。
国家药监局市场巡视司原副司长骆诗文则认为,无论怎么鉴定,最好应由超脱医院和卫生行政系统之外的机构来进行鉴定。每家医院都可能出现医疗事故,如果评审鉴定范围不能超脱的话,很难杜绝各家医院之间院院相护,有意作出不利于患者的鉴定报告的现象发生。
记者手记
接受采访之后,陈北元跟记者聊起了正在热播的美国剧集《BostonLegal》中律师Denis遇到了一个棘手的案子。剧中,她的委托人的妻子因乘坐一辆有质量缺陷的车发生事故丧生,由于这位女士本身也已患绝症,仅还剩一周的生命,汽车公司由此只愿意赔偿25万美元。Denis认为,汽车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程度并不因为受害人本身将死而变低,相反,最后一周恰恰是宝贵的与家人相处的时间,至少这位女士可以在丈夫的怀中离开人世而不是死于车辆事故。她的陈述赢得了陪审团的同情,委托人最终获赔140万美元,增加了5倍。在陈北元看来,这也是一幅他期待许久的图景:产品质量缺陷的受害人能够获得高额赔偿。
陈北元认为,药品等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全部依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尽快建立起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产品质量安全模式非常重要。从程序上说,他建议应立法赋予消费者及其保护组织的集团诉讼权利。松散的消费者个人很难直接与组织化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相抗衡,只有当受损害消费者充分组织起来,进行集团诉讼时,才有可能获得与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博弈的基础,并且降低单个消费者诉讼的高昂成本。“特别是在类似齐二药、欣弗、甲氨蝶呤这样大规模的药品质量侵权事件中,尤其需要集团诉讼来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
不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首都医科大学教授河山却不赞同陈北元的看法。河山接受采访时表示,侵权损害赔偿必须是基于具体的损害来给予赔偿,药品质量侵权事件中的受害患者分别有不同的身体状况,人体千差万别,因此不能适用于集团诉讼。各地的受害患者也应当在各地法院分别进行单个的诉讼。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主任何颂跃教授也对集团诉讼的观点提出了保留意见。他认为,除了人体差别之外,何为“大规模”的药品质量侵权事件,以及何为“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上都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也很难根据“大规模”而采纳集团诉讼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