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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在惠民的医保制度中看到希望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今年,对于长期处于"看病难,看病贵"困境中的省城居民来说,真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当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督察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作为全国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太原,立即在全市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成效显著的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热潮。

高效的工作节奏让"入保"高潮迭起

早在今年年初,太原市政府就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作为今年全市的重要工作之一。7月下旬,经省政府推荐、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太原市被确定为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太原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组,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组织领导上的保障。同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督促指导,全力支持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太原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亲自参加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大会,省政府靳善忠副省长也到会讲话,指导工作。为提高工作实效,强化责任,太原市市长亲自与各县(市、区)长签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责任书,将居民医保纳入对"一把手"的考核内容。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申维辰亲自到社区进行调研,了解居民医保进展情况,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要求各部门大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分管副市长常抓不懈,适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了太原市居民医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在省委、省政府和太原市委、市政府等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启动以来,太原市各县(市、区)适时召开了本辖区启动大会,并抽调专门人员充实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从而使城镇居民参保热情高涨,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在社区紧张有序地进行。

"低水平起步"让医保真正惠及千家万户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的就是要让所有应该享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都能切切实实享受到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因此制定什么样的政策就成了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太原市经过慎重研究后,于10月29日出台了《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该《意见》规定在试行的原则上,一是坚持从低水平统筹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三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四是坚持市级统筹,分级属地管理。在覆盖范围上,一是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婴幼儿等未成年人;二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城镇居民;三是城镇低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四是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城镇居民;五是城中村老年居民和未成年人,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上,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对于普通成年人,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80元;对成年低保人员,各级财政补助220元,个人只需负担80元;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现指低保对象),300元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不需要缴费。对于普通未成年人,各级财政补助60元,个人缴纳40元;对未成年低保人员,各级财政补助80元,个人只需缴纳20元;对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100元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不需要缴费。在医疗待遇支付上,一是确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二是设立起付线,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50元;三是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划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50%,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四是规定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两万元。

完善的政策体系让广大群众看到希望的曙光

太原市作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通知一下来,该市就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在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的直接领导下,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原则同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制订下发了《太原市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同时,《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低保居民、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文件也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

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保大病、广覆盖"的原则,太原市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首诊转诊制,规定参保居民就医首先在自己选定的一级、二级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根据病情逐级上转。《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制订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参保居民负担,太原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要求首诊医疗机构门诊费总额免5%,住院费总额免4%。各首诊医院也纷纷推出优惠措施,除为居民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外,还制订出不同程度的医疗费用减免措施。

参保居民一般情况下应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程序住院治疗康复后,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只需要将个人自费的部分和按比例自己负担的部分结清后就可出院,统筹基金应该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不需要垫付医疗费,也不用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在对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上,实行总额控制、动态月结的管理办法。总额控制:太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先按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总额提取20%作为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和风险基金,剩余80%作为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可支付总额;动态月结: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居民选择情况共同确定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年支付总额,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参照参保居民住院情况审核划拨;每个医疗年度结束时,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平均费用、住院比例、转诊比例、监督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年终决算。在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上,实行定额结算的方式,即根据城镇职工每人次平均住院费用(以下简称次均费用)合理制订次均定额标准,精神病患者按单病种确定床日费定额标准。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次均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时按实际费用结算,当月次均住院费用高于定额标准时按定额标准支付。

可以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希望的曙光。为此,太原市委、市政府确定该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今年努力完成应参保人数的50%,力争2008年1月底累计达到应参保人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