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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成为个人选择将是一种进步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近日,媒体登出消息:《婚姻登记条例有望修改婚检可能成为个人选择》。看到这条消息,不禁要为其欢呼,虽然这仅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但体现了行政机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开始着手打破阻碍权利实现的程序壁垒了,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曾几何时,面对法律规定的种种权利,我们却露出了畏难情绪,因为要实现这些权利的程序委实太难了。单拿婚姻登记来说吧,婚姻自由本是天赋人权,但左一个证明右一个手续,一系列的程序却使人视若畏途,这些前置程序难倒了不少人,也就妨碍了人们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程序本是为了保证人们更好地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此时却走到了其宗旨的反面,形成了事实上的程序壁垒,何故?

笔者认为,关键的原因还是有关部门将行政程序作为单纯管理的手段。于是凡是有利于管理的方法无所不用其极,而不问对当事人享受权利会有什么消极影响。人格独立,笔者至今不能明白,个人结婚,干单位何事,要设置个程序要单位出证明,将人依附于单位?如此程序设置,是典型的管理论的体现,将公民视为管理的对象,而不是服务的对象。

我们理应反思的是:行政程序究竟应该用于保护权利还是用于保障权力。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因为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利益,才设置程序,以使双方关系平衡,因此,程序理应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但是我国现在设置的行政程序往往是以方便行政机关管理为出发点,过于强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遵从。于是,婚姻登记条例中不适当地强调了相对人的义务,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义务规定却很少,从而使得公民的婚姻自由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这两条规定,我在欢呼的同时也感到有些遗憾,就是这样的程序修改来自于行政主体自己,而现代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约权力,以保护权利,此时如果程序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其今天能放权,明天就能收权,难以达到用程序规范权力的目的。由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总是让人感到不放心。因此我感到我们国家应该尽快地由人大制定《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以防止行政机关自我授权无限扩大权力的情况发生,绝对不能让公民的权利受损于程序面前。

因此,防止行政程序壁垒的根本要素还是:权利本位的行政理念,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立法。 (作者:邹云翔)

200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