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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失职婚姻遭不幸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日前,东阳法院民事开庭审理了浙江省首例状诉婚检失职案。原告吴玉兰要求被告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0万元。

原告吴玉兰在诉状中诉称:1998年10月2日,她与吴某到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进行婚检,检查后该院出具了“能结婚”的证明。婚后,1999年7月10日,吴某患病住院,经医院确诊其患“肝癌”,于同年11月去世。吴玉兰认为,南马中心卫生院没有履行肝检,是因为卫生院的过错才致其婚姻遭受巨大不幸,所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被告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则认为,婚检中,原告及其丈夫吴某隐瞒了肝病史,对患有肝病只字未提。另外,婚检中的肝脏检测结果是吴某为“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这并不构成禁止或暂缓结婚的法定条件,吴某的肝病不在传染期内是可以结婚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西安晚报

200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