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即男女相亲,结为夫妻。社会人类学一般认为,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2.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婚姻形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还各自具有其不同的情况和特点。现代的婚姻概念比人类初期的婚姻概念要复杂得多。在现代,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了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其基本点是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亲属的前提和基础,家庭、亲属是由婚姻发展的必然结果。
婚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核心是以男女互爱为纽带,与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社会和法律所认可,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依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婚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历来为社会所重视,并为此立下许多限制和规矩,以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它的发展、变化和性质、特点,受到自然规律的一定的影响,但主要是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家庭则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社会生活形式,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婚姻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形态的发展过程。
人类原始群婚时期,两性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性行为只是性欲的发泄,没有羞耻,性爱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没有婚姻家庭。氏族公社时期才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婚姻的典型形式,即亲兄弟姐妹互为夫妻。接着恩格斯又说:“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此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认为,中国在周代以前,曾有过群婚制婚姻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禁止不同辈份的人有性交关系开始,即从脱离杂婚开始。群婚又分为血缘群婚制与亚血族群婚制。血缘群婚制是指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在内的同一辈份的人即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同时又是夫妻关系这样一种婚姻制度。亚血族群婚制是在自然选择法则的支配下,血族群婚制的进一步发展。它禁止同胞兄弟姐妹及其他的近支兄弟姐妹共结婚姻,而限于远系一群姐妹与另一远系一群兄弟结婚。群婚制是母系原始社会阶段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确立产生的。我国对1954年在山西发现的“丁村人”、1956年在湖北发现的“长阳人”、1958年在广东发现的“马坝人”的考据,证明我国原始人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已由群婚阶段进入血缘婚阶段。人类从古至今,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即一夫一妻制)。虽然各民族、各个国家的婚俗都各有特点,但基本方面都离不开这三种婚姻形态。而且任何一种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这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在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愚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1965年版第88页)勒绍肜曾发表文章谈到恩格斯揭示了人类发展史上三个“最伟大的进步”。第一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的“雄性嫉妒”变为“雄性的相互宽容”’第二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的乱伦关系变为人类的伦理关系;第三个“最伟大的进步”,是由动物性杂乱的两性关系变为相对固定的对偶关系。人类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的“最后胜利”是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形式,虽然都属于一夫一妻家庭类型,但由于各该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不同形式而各有区别。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婚姻的缔结往往受政治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实行一夫多妻制,资产阶级衽以通奸、宿娼等作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形成真正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新中国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的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结婚、离婚的具体条件和禁止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婚姻与性在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婚姻与性是联系在一起的。人类性行为是受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和制约的。人类社会将性的关系以婚姻形式制度化之后,夫妻关系是婚姻的基础,而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婚姻与性的问题,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大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夫妻生活的和谐美满、家庭的幸福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发展的一个很现实的需要研究的问题。
人类的婚姻与性行为同社会的发展是相互起作用的。首先是人类的婚姻与性行为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影响到各个方面;同时,社会发展又对人类性行为有着道德的法律的规范要求,进行调节、制约、限制。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与性行为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人类性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婚内的、婚外的,正常健康的、违法犯罪的,常态的、变态的,等等;除“自慰式”方式外,一般都反映为社会性问题,对社会发生积极作用(如夫妻间和谐的性关系性行为,对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与文明发展的积极作用)或负面的、消极的、甚至破坏作用(如不道德的、乱伦的、违法犯罪的、变态异常的性行为等,对社会的负效应)。要研究各种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性行为,研究其对社会发展的积极的、消极的各种不同的影响作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以确保真正建立在诚挚爱情基础上的正常健康的一夫一妻制,充分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应,预防和制止、杜绝不良性行为及其消极社会效应。
2.社会发展对婚姻与性的制约影响作用,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人们的性行为必须符合个体社会化要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为了协调好人类性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必须研究性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其形成,研究法律对性行为的制约、限制、禁止和适应,性行为方面的个体社会化要求,是通过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通过道德法律教育,通过必要的社会舆论谴责和国家法律制裁而实施。
以上说明,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之间的协调、促进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四、婚姻是两性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
婚姻是两性的合法结合。建立正常健康的恋爱婚姻观,必须正确地理解人类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一般说来,恋爱婚姻及性观念的正确与谬误,往往集中表现在对人类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及其辩证关系的认识和态度上。
性的生物基础是它的自然起源,而性的社会基础则体现了它的本质。实际上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紧密结合而不可分割的。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属性是动物本能的属性,是维护种族生存的必需。人类进入青春期以后,脑垂体性腺激素分泌增加,促使性腺分泌激素,从而引起人体内部性激素增加,这种人体内部生理条件的变化就产生性本能冲动,而引起性欲。这是延续后代所必须的条件和要求,决不是什么邪恶的东西。古人道:“食、色性也”,这是说性的要求与吃饭的要求一样,都是人类的天性、本能,是自然属性。但是,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综合。按照人的本质属性—社会性和社会道德的要求,人们的性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纯真爱情和崇高义务相结合基础上的特殊性的情侣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婚姻家庭为形式而表现的。所以说,人类的性与其他动物的区点就在于它的社会性。人类性行为的目的决定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它受社会规范的约束,体现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人类的需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