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9岁的代珊珊以丈夫江学明“婚后不仅不尽抚养子女义务,而且长期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姘居”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令与丈夫离婚,以及由江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没想到,江突然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她从未见过的离婚调解书。代珊珊发现这份调解书是由江学明老家所在的广东省紫金县法院在1997年11月17日作出的。“我从未在紫金县法院起诉过离婚,也未收到过法院的传票,怎么就成了这起民事纠纷中的原告?”然而,更让代珊珊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前不久,她从龙岗区法院拿到了另一份关于丈夫江学明与一陈姓女子的离婚判决书,这份判决书下达时间是1997年11月11日,比紫金县法院的调解书早6天。直到此时,代珊珊才知道,江学明曾于1994年2月与深圳女子陈某结婚,婚后生下一子。
前天,记者从广东省紫金县法院得知,1997年判决代珊珊与江学明调解离婚的是紫金县乌石法庭。据介绍,省高院已将代珊珊的控告信转到紫金县法院,经过初步调查,代珊珊与江学明婚姻纠纷案的诉状有原告的指印,这个指印是不是代珊珊的,有关部门将进行司法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