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先生在烟台福山区某药店看到一份“双效合一、无效退款”的售药广告。他想:“如果这种药真具有广告宣传的效果,那么困扰自己多年的疾病就有了治愈的希望,万一药没有效果,退款后也不会多花冤钱。”于是王先生便购买了四盒这种药品。
17日,王先生因服用两盒后没有任何效果,来到药店要求售货员按照“无效退款”的承诺全额退款。但服务员告知,只能将余下的药退款,而已经用过的两盒药不能退。王先生问:“既然如此,为何当初广告中不明确告知?”售货员则认为药市上的“无效退款”都是如此操作。双方争执无果,王先生向消协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从字面上理解,广告中的“无效退款”应该是指全额退款。而按药店的解释属于“无效退药”,不是“无效退款”。消协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必须按广告中的承诺,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否则广告就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药店承认自己对广告的解释有误,表示将立即整改,同时向王先生当面道歉,并当场退还了所有的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