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武汉判决有无影响
就在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的诉讼期间,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的判决在武汉作出:原告胜诉。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毛力认为,武汉案例在成为生效判决后,将会对同类型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起到示范的作用,但是参照作用只是原则性的,并不意味着每起性骚扰案件都会原告胜诉。
疑问二
选择被骚扰还是起诉出人意料,北京性骚扰案件中“被骚扰”的雷女士并没有以女人的弱势地位得到社会普遍的同情,对她的支持与质疑在网上针锋相对。
“我想,一部分人对雷女士的质疑是因为大家觉得,按常理起诉比被骚扰伤害更大,因为你要把隐私抖搂给大家毁誉参半地品头论足。雷女士此举超乎常理,难免会让人不理解,以致对她的动机、甚至对事实本身产生质疑,当年莱温斯基也承受了很多负面看法。”妇女工作者李雁说。
疑问三
如何界定“性骚扰”
“性骚扰”案引起了人们对性骚扰的关注,但“性骚扰”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
目前一般认为性骚扰的具体表现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即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使对方感到难堪等。
疑问四
性骚扰立法快了吗
1999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为性骚扰立法的提案。此后,每年“两会”上,都会有代表委员呼吁立法。有媒体还报道,全国妇联宣布将会把性骚扰明确写进即将开始修订的《妇女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家龙翼飞个人认为,在我国制定相关的反性骚扰方面的法律时机是成熟的,但立法要按程序来进行,比如说需要提出立法的议案,然后由立法机关,决定把它确定在我们的立法规划里面,启动相关工作。乐观的估计,应该在3年以上。
天府早报
2003.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