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数医院而言,“医托”、“医闹”与“医赖”就像眼皮下的三颗毒瘤,割之惟恐不及,却又难以下刀。“医托”蒙人、“医闹”撒泼、“医赖”蛮缠,对于“医托”和“医闹”,由于常与不理性行为甚至故意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医院自己无力应对尚可求助于治安机构。而“医赖”多系弱势群体,又是医院救死扶伤的对象,“医赖”的违法也往往表现为在无须继续留院的情形下仍拒不离开医院,其暴力特征并不明显。
正因为这些原因,即便公安机关有心为医院脱困也无力将“医赖”强制带离―――比如有个禅城区某医院在四年前就曾收治过一位自杀的女子苏某,经全力抢救后,苏某捡回一命但也落下了全身瘫痪。因苏某对自己的身份不肯透露半点信息,又无别的途径可以查证。在此情形下,不论是医院还是警方,都无法送苏某离院回家―――根本就不知苏某家在何处。苏某的结局是“赖”在医院两年后,自然死亡。
如果我们在苏某的个案中加上一个假设:假如苏某病情稳定,在常态下还能活几十年的话,医院又为之奈何?如果送不走这样的“医赖”,那就只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其进行扶助。若在法律上没有一个说法,医院很可能养着“医赖”一辈子―――直到十几年或几十年后,“医赖”自然死亡。对“医赖”的处理不当,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医院里的“医赖”一多,必然挤占并不宽裕的医疗资源,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将受到影响。
“医托”以骗人为目的,应对“医托”的关键是及时向病人及其家属发送警示,并不断扩大宣传,防止病人受骗。另一方面也应加大对“医托”的打击力度,让“医托”无容身之处。“医闹”以医疗纠纷为前提,应对“医闹”的关键在于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如果诉诸司法能够保证纠纷解决的公平与公正,“医闹”的空间也会相应日益萎缩。
但“医赖”的产生完全不同于“医托”与“医闹”。“医赖”的背后是民生困顿―――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正常人会抛弃了所有的道德自尊,进而选择赖在医院。以《南方都市报》近日报道的“医赖”杨得香为例,这位来佛山打工的湖南人在去年四月遭遇车祸,住院627天。其间医院以其完全符合出院条件为由,多次要求其出院,但杨得香以车祸索赔官司没打完,不愿回去为由拒绝。官司没打完当然不是“赖”在医院的理由,杨得香的苦主是车祸的肇事方,而非该医院。杨得香成为“医赖”的真正理由正如她对记者所说的,“官司还没打完,我又没结婚,无儿无女,家里只有一个老母亲,我不想回去,也不愿住救助站。”由此可见,杨只是在将自己经济上的无助与生活上的无力通过她所能做到的“赖”,来转嫁给医院。
尽管每个“医赖”的背后都有着个个不同的故事,但毫无疑问,“医赖”们将生活的困顿归责于医院,并转嫁于医院,既不合法、亦不道德。只是,要让医院走出因“医赖”的存在所带来的困惑与无奈,我们又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医赖”的道德谴责上。如果为这些“医赖”追根溯源的话,造成他们生活困顿与无着也正说明了社会的不道德。古往今来,任何一个文明国家,绝不会致其公民于困顿之中,生活潦倒,孤立无援。扶助这些受困于生活之中的公民,实则为国家的责任。于中国而言,各地的救助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救助之责,但这种救助仅仅是临时性的,其主要内容就是为送助人买一张归乡的车票。城乡二元体制与地方分灶吃饭的中国现实,使得本附着于人的基本社会保障并不能随人的流动而流动。更何况,我们的基本社会保障在覆盖面上还远远未普及到全民这一终极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十七大报告高度关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并特别将医疗作为六大民生问题之一,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制度”。而在这些蓝图尚未变成现实之前,“医赖”问题大概还会是某些医院不得不面对的尴尬。
王琳(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