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家对我国医药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明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主管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执业药师制度已作出了重要的改革,重新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定义,并把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扩大到药品使用单位。由于药品使用单位是药师比较集中的领域,也是直接面向病人的地方,对保障人民用药安全负有最重要、最直接的责任[1]。因此,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增加,“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2]”。由过去的“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3]”,扩大到执业药师也必须对人(药品的使用者)的药品服务质量负责。无疑,这是我国对执业药师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笔者认为,把对药品质量负责与对用药者的药品服务质量负责作比较的话,执业药师的职责应当表述为保证药品的服务质量更为准确,对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作用更大。根据“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较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4]的原则,执业药师的资格不论在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院药事工作都应当是必备的条件。由此,执业药师应当对保证药品服务质量负责。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领域的执业药师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
1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保障
从2000年1月1日,我国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不断强化,医疗保健知识的逐步普及,人们必定会对药品的需求、用药的层次提出多样化的要求。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在零售药店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和购买非处方药品;或者,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因此,零售药店良好的药品销售环境,向消费者准确地销售药品,正确地介绍药品的疗效、适应证、禁忌证和用药注意事项,并提供用药咨询等完善的服务。这些都需要有执业药师在第一线负责,执业药师必须直接参与并指导从业人员面对面地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提供服务,以保证药品服务质量。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根本保障。我国到1997年底,已有63 850家零售药店[1](到1999年初,已达11万多家),还有更多的商业企业将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依靠执业药师保证药品服务质量将有着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2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我国与世界药事管理体制接轨的需要
国际上,执业药师主要分布在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在美国,根据美国药房理事会全国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州药房法》以及各州的药房法[5],对执业药师的业务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主要标准共有5个部分:①执业药师必须能够解释和配制处方;②对处方和处方调配中所用药物能作出评价;③掌握有关临时配制处方中所涉及的调配和计算技术;④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护工作;⑤正确回答病人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每一部分中含有若干个细则,其中包括:执业药师应能够监护病人的治疗、向病人叙述用药的主要不良反应、解释在服药期间应避免服用的食品和其他药品、对特殊病人(如老年居民或不同种族的居民)或特种病情(糖尿病、胆囊纤维变性等)解释用药注意事项;执业药师应能够识别出非处方药物的名称、正确的治疗分类、药理作用和成分,能够知道某一药物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执业药师应能够对消费者的非处方药物的选择、合理应用、非处方药的疗效、注意事项和禁忌证提供咨询等等。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向病人提供药品服务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要求达到这个标准是不现实的。但是,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个长远规划,力争在本世纪分步实现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执业药师制度。在制定近期规划的时候,应当从执业药师保证药品服务质量入手,使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3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我国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之一
我国有17万多个医院和门诊部[1],药师30多万人,医院药师是药学领域中最大的一支队伍[6]。医院药师无论从传统的调剂、制剂、药品采购,还是到现代的临床药学、药学监护,诸如指导合理用药、逐步实现给药个体化、特殊药品的正确使用、临床用药咨询、药物配伍研究、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以及治疗药物监测等等,均由医院药师将药品用于临床,以患者作为直接服务对象。在现阶段,我国药品的主要使用对象基本上都分布在医院,医院的执业药师是提供药品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指导者。因此,医疗机构内的执业药师将承担确保药品服务质量最主要的责任。无疑,评价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执业药师所从事的药品服务工作的水平和提供药品服务的质量。
4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由药品的特殊属性决定的
由市场营销管理的原理可知[7],作为商品,可以分成多个层次。除了一般的外在形式之外,还有商品的“核心利益”以及商品使用者能方便、有效和安全使用商品的期望值层次与能获得理想的售后服务和咨询服务的附加商品等层次。药品本身只是商品的外在形式,人们在购买药品时,最关心的是药品中所包含的核心利益--健康。购买药品就是为了购买“健康”,包括对健康的期望,这就是药品的特殊性之一所在。同时,伴随药品购买发生的药品服务,早已在消费者中形成了默契,提供优质药品服务(包括指导、咨询等),一旦离开了药品服务,就与销售别的商品没有什么不同了。因此,我们在确保医药产品本身质量的同时,更应该确保药品的服务质量。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如果保证不了药品的服务质量,确保医药产品的本身质量也是无法实现的。
同时,服务也属于商品的范畴。服务是无形的;在服务过程中,服务者与消费者是面对面进行的(而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往往是看不见的);消费者可对服务的提供者进行选择,同时,服务的质量又具有不可测量性。从这个意义上看,服务的提供者与普通商品的生产或销售者一样都要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但是,保证药品服务质量则更加困难也更加重要。在国外,许多企业为了向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不惜花费大笔费用挑选优秀的员工并进行培训。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药品质量,重要的是从根本上保证药品的服务质量。
5几点建议
实现执业药师保证药品服务质量的目标,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作长期的努力。广义地说,保证药品服务质量是整个医药卫生界共同的任务。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管理机构都有保证药品服务质量的职责。而狭义的药品服务则是直接为消费者(或病人)服务。就保证药品服务质量而言,药品的生产企业也是大有可为的。某些方面也是直接为消费者服务。比如,编撰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药品说明书等。为此,笔者建议:
5.1制定药品服务质量的标准
执业药师所提供的药品服务应有一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实施药品服务质量管理的保证。
5.2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要体现药品服务
在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方面,应根据药品服务性质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岗位的层次和数量。在某些直接面对消费者或病人的岗位上要重点考虑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
5.3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根据执业药师提供药品服务的性质,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也应该有所侧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执业药师知识结构的导向。因此,适当地增加与药品服务有关的知识,比如:临床药学、药学伦理学等的相关学科的内容。
5.4提高执业药师药品服务质量的意识
执业药师应具有保证药品服务质量的意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中,对药品服务质量的管理观念应有所体现。要有可以实施的服务质量操作规范,并定期对执业药师进行一定形式的考核。
5.5加快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
关于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问题,已有不少文章开展了讨论,本文不做赘述。但是,尤其应当考虑的是,要加快直接参与药品服务领域内的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朱世斌. 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和趋势. 中国药师,1999,2(4):176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中国医药报. 19990427. 第4版
[3]国家医药管理局. 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用全书. 北京: 红旗出版社. 1997. 669
[4]国家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药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