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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和实施GLP存在问题和差距的思考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国家从法制建设,开展药品的毒理学研究和毒性检测,教学、培训、国际考察,交流研讨等做了大量的工作。近十年来,为适应药品专利保护,参加国际世贸协定,药品由“仿”向“创”自主研究开发等新形势,提高我国新药的毒性检测和安全评价的质量,1993年12月国家科委发布了“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应的“实施指南”,“检查细则”等,并以“重中之重”,制订了“1035规划”。今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修改GLP规范,制订加强监督的措施,大力推动GLP国家“中心”的建设,举办研讨会,编写教材等,这必将把医药研究开发中安全性评价和GLP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近日,药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新药资料进行的检查;科委对“1035”规划中GLP中心筹建进行了中期评估,结果表明,建立和实施GLP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和问题。这的确值得我们冷静思考,认真对待。

1实施GLP重要性和目的

1.1充分认识GLP提出的历史和现实

应该承认,GLP是由发现问题开始,并在实施和检查中确立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管理部门没有严格的数据审查和充分的监督;(2)研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经历和充分的培训;(3)实验数据记录与报告不一致,原始资料没有完好的保存;(4)实验中死亡动物发病过程,没有详细的观察记录;(5)没有按实验方案要求进行实验;(6)不遵守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方法;(7)缺乏对检测样品、试剂、仪器、监测环境之详细记录;(8)随意挑选或弃舍数据,只采用好的数据;(9)实施动物分组、标记、记录不清楚、不完整;(10)数据不完整、不正确、缺乏审查跟踪。

这些问题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必然影响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的完整性可信性,从而导致对药品的安全性的错误评价,对新药研究开发,以致可能的对人的健康生命严重危害,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也是令人震惊的。当前的问题是普遍对上述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1.2对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应有清醒的分析

除故意隐瞒、诈骗等违法不良行为外,我们必须看到:

(1)研究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2)缺乏明确的管理条规和要求;(3)缺乏严格的监督和措施;(4)实验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多种客观因素。

产生问题和实验中的误差,大多是偶然的,而缺乏GLP全面的严格管理是必然的,这些正是GLP的真正目的。GLP专家曾经对动物实验的误差作了精辟的分析:

绝对偏差:非人为控制的生物自身和环境自身的变动。如季节变化,性周期,日周期营养、发育等。

相对偏差:对实验处理,操作产生不同的反应。如给药、手术、刺激等。

偶然误差:偶然出现,多方面,不同程度,不规则。如自然感染,忘记给水、给食、给药,记录错误,操作不注意、失误等。

当前对问题的看法和解释是多种多样。但我们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共同的认识:(1)对经验管理不能过分自信,应该认识到GLP是历史经验教训中总结出的科学管理规范;(2)不应过分强调条件、工作等客观因素,而应认识到GLP管理的核心仍然是人,人的因素第一;(3)GLP是法规、标准,更重要的是技术标准,必须遵守,而自我要求和自觉遵守,特别重要;(4)GLP管理是真正提高动物实验可信度的正确方法和保证;(5)GLP管理的各章各条是实验取得成功中不可分割的环节,必须全面实施。

1.3建立GLP中心和实验室的思考

我国已有不同规模的,承担不同项目的研究所、大学、药厂和公司的实验室,并为新药毒理检测和安全评价提供报告。这些实验室大都是在药理室、毒理教研室的基础上按照行政的或科研、教学的经验管理模式下进行检测和评价的。国家GLP的颁布和推行,向它们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和抉择的机遇,建立符合GLP要求的实验中心和实验室是全国医药产业学术界、科技界上下同行的心愿和热点。

(1)当前最主要的是GLP意识问题

GLP意识就是对人民健康对药品安全性的高度责任感,并清楚的意识到自己的职责,在科学的、全面的、全过程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下,全体工作人员的自觉遵守提供准确的、可信的实验的数据,结果、结论、报告。

GLP的要点是:

○实验室主任要管好实验室;

○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建筑和设备、仪器必须正常维护,良好运转;

○实验必须有明确的方案、计划、程序、规范;

○实验必须按书面指令进行;

○全部数据应有完好的记录和档案;

○终结报告必须准确反映和记录所采用的方法、和全部数据。

GLP的意识的核心是:优良、管理、实践。也就是“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精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严密、严格、严谨;上班、加班一个样,一个人工作和一组人工作一个样,领导在不在场一个样……。

(2)规划与竞争结合,大力推动和发展是当务之急。

国家医药研究开发向“创新”转制;中药现代化和面向世界;上市药的再评价;进口药品的安全评价;出口药国际注册;化学物质保健品、食品、农药、杀虫剂、化妆品、添加剂、色素的安全评价等等,按GLP要求,尽快的登记检查认可一批安评实验室,是当务之急,这不仅是为了获得国内注册的认可,或国际认可,更重要的是真正保证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选择有条件、有基础的单位,国家投资,首先建立几个国家中心。争取通过国内、国际的GLP认证;在大学研究所、药厂和企业公司根据需要和可能(资格、人才、基础)创办或改造一批专业的、合同服务的实验室。一方面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有限资金,建立国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一方面又是充分调动多行业的积极性,开展国内和国际合作等,发挥用行政监督和新药审评技术杠杆作用,避免低水重复建设。有信心可在3~5年内真正推动我国新药的安全评价的研究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3)高起点和国际接轨问题

自1976年美国GLP正式生效,已有20年。至少有20多个国家和组织,相继不同程度的采用和推行,并已成为新药进入国际市场,国内新药注册登记所不可缺少的准则。国家双边检查和认可,国际协调也会是近几年的事。中国发布的GLP已经6年,实践证明,降低要求,搞“中国式”的是行不通的。理由是a.动物实验预测人体用药安全所提供的信息是有限的;b.不按GLP严格要求,实验的可信度更差,难以支持临床研究,更不利保证新药的安全;c.GLP标准,是国际认可的通行证,没有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就不可能有双边或国际的认可,就谈不上新药走向世界和最大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坚持高起点和国际接轨,不能再走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老路。当然,也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决不搞“豪华式”的,但标准不能降低。监督检查的力度不能减少,宁要少些,也要真正达标实验室,决不搞虚假的GLP达标的实验室,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建立和推行GLP的真正目的。

(4)监督和倡导并重

为药品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正确和可信的安全评价是毒理学家、科技人员的神圣职责,也是职业道德和自律的行为规范。从世界各国的GLP规范来看,国家对实验室的要求,单位的管理者对实验室的要求,都是采用GLP,不论是作为法律、标准或推荐性规定,都是提出要求、培训和倡导为前提,但也都制订了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如有的国家对故意隐瞒、造假是以欺诈罪诉讼法庭的;有的国家对提供评价报告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问题和抽查、调阅和检查报告和原始资料等,并根据不同情节,采取警告,限期改正和拒绝接受,甚至永久停止对其报告的承认。我国若是在这种指导思想和严厉的措施下,推进GLP将取得预期的成果。

2毒理检测和安全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

药品生产管理、药品分析检验的现代质量管理的概念,都是全面的、全过程的科学管理。都强调健全质保体系,安全评价实验室的“产品”就是以数据为基础的报告书。质保体系,就是GLP的全面实施和贯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仪器,动物,研究方案,受试品和对照品,实验及操作,监督和检查等13个环节,全面的工作质量管理。以下几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在实施和培训中注意。

2.1GLP的基本精神就是全面的质量管理。我们常把各个环节又称为硬件和软件,有一些说法认为“硬件”(建筑、仪器等)是前提和基础最重要”;“硬件好,GLP就有保证”;“硬件差,可用软件补”;“软件太繁琐,走形式”,“动物实验误差大,只要动物设施好,样品分析,仪器精密度,操作等都不重要”;等等。在实施GLP中,我们体会到,硬件和软件是车子前进的两个轮子。重硬件,轻软件或相反,或忽视链条中的某个环节,都不能达到GLP的预期目的。

2.2GLP规范中特别强调质量保证(QA),包括独立行使职权的质保部门,具有监督检查权利的质保人员,明确规定“第三者监督”,“非研究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