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有关警告在1995年中国医药报上曾经刊登过。当时,大日本制药株式会社通过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在中国医药报上刊登一则公告,说明了司帕沙星制剂在中国申请专利情况,并要求中国的开发者注意可能出现的专利侵权。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我们还应该看一下有关专利申请的情况和保护的内容。
1985年10月29日,大日本制药公司向日本申请了司帕沙星的化合物药物制剂及制备方法的专利。1986年10月29日,该公司以上述日本专利申请日为优先权在中国申请了同样内容的专利,专利号为86107491。1990年10月10日,中国专利局作出审定,3个月后作出授权,保护期到2001年10月29日。
该专利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①一种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将药用有效量的司帕沙星或其药用可接受的酯或所述化合物或酯的药用可接受的盐,与药用可接受的载体相结合。②司帕沙星化合物的合成方法,包括母体化合物与哌嗪衍生物反应,氨化后水解或者去保护基再水解。③将上述药物组合物制成任何适于治疗温血动物细菌感染疾病的给药剂型。
从专利的保护内容看,似乎只要以经营为目的实施用司帕沙星或者它的盐或酯与任何药物载体结合制成制剂的行为都将会构成对上述专利的侵权。从专利的保护范围看,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构成了一道无法突破的防线,似乎只有直接施用司帕沙星原料药才能免除专利侵权的厄运。从某种意义上,如此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实质内容上等同于保护了含有司帕沙星的任何药物制剂,尽管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方法专利的范畴。
类似的药物专利保护在其他品种上也存在,如果所有新药的专利保护内容均如此,那么目前的仿制国外新药的工作很大部分将会被迫停止。
如何面对可能的司法诉讼成为开发新药的单位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有关单位应该及时作好准备,面对可能的挑战。
王为律师
(收稿:1999-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