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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药品监管职权,对其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必要手段。面对药品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当事人对药品监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有权从违法性质、情节等方面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以供药品监管机关在实施时参考。当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时,药品监管机关应予采纳。

申辩权当事人对药品监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反驳和辩论。申辩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药品监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拒缴不当罚款权罚款是药品行政处罚中较常采用的一种处罚形式。药品监管部门按简易程序可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该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罚款。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当场收缴罚款条件而由药品监管机关直接收缴者,无论其出具何种罚款收据,当事人均有权拒绝缴纳。

要求举行听证权药品监管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经营、医院制剂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回避。

申请复议权对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有权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药品监管机关变更或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起诉权对药品行政处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处罚或复议决定。

请求赔偿权药品监管机关因违法实施药品行政处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要求行政赔偿。

申诉检举权药品监管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当,当事人可向其主管机关领导进行申诉或检举。药品监管机关对此必须认真审查,发现量罚不当或处罚错误,应主动及时改正,并对其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