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1996年和1997年全国职工医疗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近10%,其中,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约占工资总额的7.8%,如果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开支的离休人员医疗费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费约为6%左右,把用人单位缴费率定在职工工资的6%左右,是总结了各地试点经验,也考虑了大多数地方的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把职工个人缴费定为2%,也充分考虑了目前大多数职工在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承受能力,是比较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