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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红处方”的规范使用

2022-07-28
来源:求医网
近几年,“红处方”的提法接连在一些文学媒体上出现。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红处方”成了麻醉药品处方的代名词。“红处方”寓意警示,又该具有怎样的形式和内容?

笔者最近考察了二十家医院的麻醉药品处方,发现麻醉药品处方从内容到形式均不规范。具体包括:①处方用纸颜色:有粉色、红色、绿色、白色;②处方的字体:有黑色、棕色、红色等;③处方的样式:处方面积小至9.3cm×12.5cm,大至13cm×18.7cm;处方名称少数标有“麻”、“毒、麻、精神病”、“毒药”字样,多数为普遍处方;④处方的内容:内容设置少则10项,多则21项不等。仔细比较,除去姓名、性别、年龄、病例号等基本项目和该医院自行设定的管理项目外,有的设有简要病情、病名、诊断及症状,有的什么也没有,直接为普通处方内容。

被调查的医院使用麻醉药品处方差异较大,归纳为颜色各异,样式不同,且内容设定也不一样。处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医疗文件,麻醉药品作为国家法定的特殊药品,其处方的规范使用对麻醉药品管理具有特殊意义。

我国各级政府和药品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一直予以高度重视。早在建国初期,1950年11月卫生部经国务院核准发布了《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这在当时是国家颁布最早的专业法规之一。以后各时期我国各级政府对麻醉药品管理不断严格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定管理模式。专用处方制度成为麻醉药品的管理使用要求之一。1987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发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其中专用处方的内容,根据法律属地管理和适用时效的原则,北京地区现行的法规依据是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制定,于1994年5月24日经北京市政府发布。1995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麻醉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除写清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外必须注明病例号、病名及简要病情,并签处方医生姓名”。这一规定比1963年7月10日北京市卫生局等五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五部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严防流弊的联合通知》中第五条“处方除注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外,应注明病例号和病名或简要病情”更为严格,要求病名、简要病情同时具备,而且是必须注明。只有病名,或只有简要病情,或没有病名和病情均不符合法规要求。除此,法规还规定了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

由此可见,法规对使用麻醉药品规定了专用处方制度,确定了专用处方必备的内容。对照法规,不难发现,目前医院开出的专用处方的内容与现行法规的要求并非一致。首先是处方内容设定缺项,与法规要求不一致;其次处方书写不符合法规要求,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红处方”的现状,笔者认为,麻醉药品处方应具有统一的颜色、格式,使之从形式到内容一致,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应该引起各医院的重视。那么,规范麻醉药品处方的工作由谁承担呢?根据卫生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药事委员会的任务是:审定本院用药计划;制(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因此,各医院药事委员会负有规范本院麻醉药品处方的职责。

关于麻醉药品处方规范的内容应涉及两方面:

1、处方内容设定:凡是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内容,处方都必须具备;法规未作规定的内容,可根据本院管理经验自行设定。比如一家中医医院的麻醉药品处方,明确设有病名、简要病情栏目,且处方左下方设注意事项,注明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师资格和处方麻醉药品限量。另外一种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设定的内容简单、全面,其中诊断及病情与法规要求的病名及简要病情词意相通。这些可作为对照参考的依据。

2、处方的名称和颜色:虽然法规对处方名称、颜色未做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既然法规定义为专用处方,还是应有统一的名称和颜色,使之更具“专”的意义与“效果”。

关于颜色,建议可以考虑两种:①红色:因为红色具有公认的警示作用。②淡兰色: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麻醉药品标签的颜色相近,也与医院药房调配药品色标规范管理的趋向一致。(外用药—红色、毒—黑色、麻醉药—淡兰色、精神药—绿色、普药-深蓝色)。

关于处方名称,应明确有“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抬头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