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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历程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康复医学是一门新兴的跨科性学科,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残疾人,以及有各种功能障碍进而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老年病、慢性病者。我国有6千万残疾人,约占总人口的5%。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加快,截至1999年10月1日止,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6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20年,预计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5千万以上;有关资料还表明,老年患者中约有50%需要康复医学服务。此外,由于疾病谱的变化,慢性病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需要进行康复医疗的慢性病所致功能障碍者为数也不少。为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自80年代初引进了现代康复医学,并同我国传统康复医学相结合。卫生部多次组团访问欧洲和美国、日本等国家,了解康复医学的进展情况和立法、管理工作的经验,同时,派遣访问学者实地考察。这些措施为我国开展康复医学工作做了学术思想上和专业人才上的准备。1982年初,卫生部提出选择若干疗养院、综合医院试办康复医疗机构,通过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国康复医学工作开始起步。此后,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领导对康复医学多次做了指示,并且陆续制定颁布了有关法规和规划,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1984年1月,卫生部领导在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我国现代康复医学最近两年开始有了进展,各级卫生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使它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87年1月,卫生部领导又在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上指出: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过程中,康复医学应当和预防、医疗、保健等协调发展。1990年2月,卫生部领导再次指出:卫生工作已经有可能而且应该把保健、预防、医疗和康复紧密结合起来,为保障人民的健康及其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服务。特别应当提出,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经国家主席第36号令予以公布,并且决定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诞生,体现了我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法的第二章“康复”,对于培养康复医学专业人才、设置康复医学医疗机构及其网络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国家有计划地在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工作”。“国家在医学院校开设康复医学课程,有计划地在医学院校和其它有关院校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为了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卫生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两部一会)共同制定并于1991年7月31日颁发了《康复医学事业“八五”规划要点》,并且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以推动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1996年8月29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于设置老年人康复设施等也都作了规定。这个立法是发展我国老年人康复事业的依据。1999年10月20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在讲到有关卫生工作时,又指出:各级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保健服务,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逐步建立起以老年病预防、保健、康复为主的医疗护理康复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近十余年来,我国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培养康复医学人才,探索建立康复医疗机构,进行社区康复试点,创办康复医学学术团体,开展康复医学、康复工程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

1把培养康复医学人才放在首位

积极培养人才乃是发展这门新兴学科的关键,没有从事此项专业的各种人才,即使有了一些康复医疗机构,也将是有名无实难以巩固。卫生部领导同志一再强调,创立我国的康复医学事业,“当前的首要问题是积极培养人才”。康复医疗工作需要集中多个学科的专业人员,不仅要有经过训练的合格的康复医师,对于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康复工程、心理治疗、康复护士、社区康复等专业人员的培养,都需要统筹兼顾,不可偏废。康复医学教育的实施,宜采取医学院校设置康复医学课程或专业与举办在职医务人员短期培训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办学。1982年6月,广州中山医学院(现为中山医科大学)率先设立了康复医学教研室。随后,南京、上海、武汉、北京等地高等医学院校也相继成立了康复医学教研室。1983年11月,卫生部确定中山医学院(现为中山医科大学)、南京医学院(现为南京医科大学)为康复医学进修教育基地(90年代初,又增加了河北省人民医院康复中心等几处)。1984年8月,卫生部致函高等医学院校,建议增设康复医学课程,到1992年底,就已经有三十余所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本课程(40学时左右)。增设康复医学课程,目的是向医学生普及康复医学知识,开阔视野,也有利于临床医疗中与康复医学科互相配合。目前,少数医学院校试办了本科和大专的康复治疗师专业。北京、广州、南京、上海、武汉、重庆、河北等高等医学院校还招收了康复医学专业研究生。上海、湖北举办了3年制的康复治疗士班。所谓康复治疗士(师),是一专多能,掌握多种康复治疗技术(诸如体疗理疗、作业治疗、针灸、推拿),较适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一种康复治疗专业人员。

关于在职医务人员的培训,1983年11月,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首次在河北省人民医院举办了康复医学培训班;1989年8月起,香港复康会(世界卫生组织康复合作中心)与卫生部合作在同济医科大学举办了一年制的实用康复医师培训班,每年招生50名,至1996年止已经培训了315名学员;1991年9月,又在安徽医科大学开办康复治疗培训班。1985年,中山医学院受卫生部委托,举办了康复医学师资班。此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陆续举办了对象、内容、时间和规模不同的康复医学培训班。

为落实《康复医学事业“八五”规划要点》,探讨和推动康复医学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卫生部医政司、教育司、中国康复医学会于1992年3月在北京召开康复医学教育研讨会。1992年8月,医政司下发了《康复医学教育方案》,其中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士(师)、物理治疗师(士)、作业治疗师(士)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以上各项教学计划,都安排有中国传统康复医学的课程。

2000年7月初,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北京联合大学共同创办了北京听力语言康复技术学院,培养面向基层、应用性的高职层次语言训练专业技术人员,从今年开始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开办这个学院,是我国康复教育工作的一个突破,当然更是众多聋儿的福音。

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康复医学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器械不断涌现;在实践中,一些新的康复医学学术观点也将应运而生。在进行康复医学教育和康复医疗中,需要密切关注新的动态,博采众长,藉以丰富这门学科。

近几年,年轻一代的康复医学工作者逐步茁壮成长。青年肩负着承前启后的重任,希望他们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团结奋斗,自觉地锻炼自己,成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康复医学事业的接班人。

网络教育的兴起,乃是大势所趋。对此,康复医学教育工作也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积极探索。

为使培养康复医学人才工作能够持续、有序地进行,希望各省、市、自治区,积极创造条件办成一、二所规范的培训中心和实习基地,首先要不惜投入培养师资,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

2探索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康复医疗机构和网络

残疾人和老年病、慢性病功能障碍者与一般病人的情况不同,为他们服务的康复医疗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器械设施等方面亦有差异。目前,我国有独立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疗养院中设立的康复医学科。独立的康复中心,多数以专科为主,也有综合性的,如在北京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便于临床各科互相配合,可以充分发挥院内人才和设备的作用,又有利于早期施行康复医疗,既可提高疗效,又可预防继发性残疾的发生。因此,这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卫生部1989年12月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把设置康复医学科作为一项内容,并对不同级别的综合医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现在,不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综合医院和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置了康复医学科。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和各地卫生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现在正在逐步形成城市大中型医院与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计划生育工作等于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网络。这样,既便于开展预防工作,也为便利群众就近就医和康复提供了条件,同时可以减轻各方面的经济负担,因而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在疗养院,有的根据现有条件设立了康复医学科,在城郊或交通便利的疗养院,有的采用一个机构挂两个牌子的方式。但是,各个疗养院的情况不同,并不要求所有疗养院都办康复。

我国康复医疗机构的人员构成,一般既有西医医师、护士和康复医疗技术人员,又有中医的有关人员。中西医团结合作,这体现了我国康复医疗的一个特色。

我国综合医院以及疗养院的康复医学科,有的设有病床,有的则只设门诊,并配合院内其它临床各科,为住院患者施行康复医疗。是否设置病床,要依据客观需要和条件而定。但是,即使未设病床,康复医疗人员也应当主动地深入各有关临床各科,配合临床医护人员为住院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