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对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上述3种系统的诊断均有不同的特点。ICD-10对病程的要求是出现精神病性症状1个月,而CCMD-2-R为3个月,DSM-Ⅳ为6个月(包括症状充分显现期1个月)。如果在样本中出现精神病性症状超过1个月而不满3个月者,那么ICD-10的病期标准已符合,而CCMD-2-R和DSM-Ⅳ则不符合,只能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这样的病例就被淘汰。同样,如果精神病性症状超过3个月而不满6个月的,ICD-10和CCMD-2-R均满足诊断精神分裂症的病期标准,而DSM-Ⅳ仍不能满足。
由此可见,由于一个课题中同时采用2种或以上的诊断标准,会使很多病例遗漏,从而可能影响到研究的结果。如果有人亦想验证该课题,那么他只能按照原作者所采用的诊断标准去收集病例,如果因为理解不一样,则会使验证失效;或者由于认为某1种诊断标准更合适而采用,结果也会产生差异。
精神分裂病的诊断标准如此,其他许多疾病的诊断亦有类似的情况。如痴呆的病期、躁狂症的分型、抑郁性神经症和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神经衰弱的归类及定位问题、癔症的地位等,3种诊断标准均有不同的地方。如果我们选择2种或以上的诊断标准,可能会带来许多矛盾。
因此,我建议在选择诊断标准时应只选择你认为最合适的1个标准即可。此建议是否恰当,供大家参考。
收稿:1999-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