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交流的议题
本次会议交流的研究范围和深度较以往有较大提高,其中有些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除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的总结分析、疑难案例等外,还对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如何规范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如分析了司法精神病学领域目前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按照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的鉴定体制问题、精神损伤评定标准的制定问题、司法鉴定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以及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和科研工作等。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年代比较、鉴定后的随访调查、抑郁症患者作案的病理心理分析和责任能力评定探讨等研究课题引起了代表们的普遍关注。以往讨论较多的性自卫能力评定、醉酒、精神病患者的暴力和凶杀等问题在本次会议上仍是研究和争论的热点。如对抑郁障碍凶杀作案的责任能力评定问题,较多的代表认为内源性抑郁患者在意识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负性歪曲认知等直接影响下产生的凶杀行为,由于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而多数反应性抑郁和抑郁性神经症患者,由于作案起因于不良应激或现实的冲突,在激越或激情状态下作案,辨认能力损害并不明显,但控制能力有严重损害,故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住院精神病患者发生自杀等意外所致的医疗纠纷,是目前在精神科日益突出的问题。代表们分别从法学和精神医学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精神病院和精神病医疗业务具有特殊性,在这类事件中,医院如确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精神病院不能也不应该作为患者的监护人而
作者单位:20003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科
对患者的行为承担监护责任。因此,精神病院的责任和权利应得到明确。会议代表呼吁尽快制定有关的精神卫生法规,既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会议还对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如关于违法犯罪少年的社会心理问题与防治措施建议、犯人服刑期间的精神疾病问题、心理测验方法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以及法定能力的量化研究等。
二、讨论法规的制订
近年来,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有关精神损伤的案例日渐增多,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伤鉴定标准是各地代表的迫切要求。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北京安定医院及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等各自制订了具体鉴定标准,在专题小组会议上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磋商,力图早日使之完善和统一。卫生部医政司的有关领导还组织了有各地鉴定单位代表参加的专题讨论会,征求对卫生部初拟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对此,代表们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迫切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尽快制定出具有国家权威性、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使全国的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法制的、科学的轨道。
三、今后的任务
在大会闭幕式上,郑瞻培教授代表学组作了总结,并提出今后工作的重点:(1)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体制;(2)提高鉴定质量,为了适应当前法律形势对鉴定工作的严格要求,鉴定人员自身要不断提高鉴定水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特别强调鉴定文书必须严格做到规范化。(3)加强司法精神病学的继续教育;(4)争取上级部门早日批准全国统一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5)加强各鉴定系统的联系,建立全国性的电脑网络;(6)加强司法精神病学的学术交流和研究工作;(7)向社会及司法部门宣传司法精神病学知识。最后要求各地能及时、全面传达本届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精神,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打算。
会议期间改组了司法精神病学组。改组后的学组由20人组成,体现了老中青三结合。
收稿日期:1999-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