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担任鉴定工作的医师是以完全固定的为好?还是可以由临床医师兼任?据了解,各地现行的鉴定人员安排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鉴定人员完全固定。
(2)鉴定科由院长(或副院长)或医务科长负责担任组长,鉴定人员则由各科主任轮流担任。
(3)鉴定科有几个固定鉴定医师,大部分鉴定医师平日参加精神科临床工作,有鉴定任务时则参加鉴定。
在取舍以何种方式为宜时,要根据下列原则:
(1)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卫生部制定的《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担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医师必须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科连续从事3年以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这个《办法》已经初步讨论,虽然大家认为很多内容还有待修改,但作为鉴定人的资格,大家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认为应该严格规定条件。这样规定有利于司法精神医学专业的发展,也是鉴定质量的可靠保证。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精神,鉴定人轮流担任的做法必然不适应未来的司法鉴定工作要求,等到有关司法鉴定法规正式颁布后,无疑会影响鉴定工作的开展。
(2)要考虑到事业的发展。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与一般临床工作有很大不同,担任鉴定工作的医师不仅需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而且要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而这些经验的积累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除此以外,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医师除了完成日常的案例鉴定任务外,还需承担教学、科研等任务。短期轮流的做法对个人来说不利于向专业人才发展,对单位来说,影响优势的发挥。
(3)要根据所承担鉴定任务的忙闲情况。有的医院每年所承担的鉴定案例数并不多,安排过多固定鉴定人员并无必要;相反,有的医院鉴定任务十分繁忙,那么必须安排适当数量的固定医师以适应形势。
综上所述,承担司法鉴定任务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固定性的鉴定人员数,大多数鉴定医师不宜脱离临床精神科工作,同时安排一定时间参加司法鉴定工作,但必须连续从事,而不是轮转性的参加。这样说并不排除为了全面提高精神科医师的知识而轮转性的到司法鉴定科“进修”,但这样的人员以后不可能取得正式的鉴定人资格。
在选择专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时,除了考虑到其业务职称和技术水平外,还应注意必须有良好的品质。鉴定结论要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为此,鉴定人员应该具备坚持原则、大公无私的品质,才不致于因受到种种干扰而影响作出公正的结论。此外,担任鉴定人还需要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因为鉴定书是一种法律证据,书写鉴定书必须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善于分析综合,文字表达流畅,否则这份出现在法庭上的法律文书会经不起种种考验。
现任的精神科临床医师如确定需要担任一定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需要通过一个培训过程,大致有以下途径:
(1)可以通过参加一些司法精神医学的系统讲习班、提高研讨班等,学习基本理论。
(2)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伤残鉴定标准等。
(3)系统自学司法精神医学理论,如国内各杂志刊出的司法精神病学方面的论文,及有代表性的专著,如李从培主编《司法精神病学》、贾谊诚主编《实用司法精神病学》、郑瞻培编著《司法精神医学基础》等。此外,为了增加知识面,还需阅读《犯罪心理学》、《犯罪学》、《法医学》等书籍。
(4)逐步参加司法精神病的实践鉴定工作,在鉴定中的实际条件都各不相同,可以逐例进行推敲与思索,在鉴定中要敢于大胆发表意见,特别通过鉴定书的书写可以加深印象和提高理性认识,遇到问题时要不耻下问,并在有关专著中寻找答案。
通过以上步骤,不断地参加实践和学习理论,一定会使自己成熟起来,熟练地承担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神圣任务,在未来实践中相互探讨,共同进步。
(收稿:200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