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1998)规定,医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担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医师除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外,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担任司法鉴定工作。担任司法鉴定工作的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谦虚谨慎。
(2)业务水平:具有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专职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1年以上,或兼职从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3年以上,已取得主治医师以上的职称。
(3)应具备相应的法学知识:如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3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等。
(4)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收稿:200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