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B发生癔症等类疾病,应明确刺激与病情之关系,要看:①A之行为影响在B之疾病症状中有多少成分和关联;②B之发病时间距A之不当行为有多久;③B有无神经症样个性?综合上述3点,如关系明确,A要负责;如关系轻微,A亦应负较轻责任(全无关系者可能很少),其赔偿亦应有所区别。
以上意见供参考,特别是涉及到赔偿,目前的法规还未达到如此精细,故法学依据是较难遵循的,只能全面地、多方地考虑与协商。
(收稿日期:20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