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1997年调查全省17个地市的省直属、地区(市)、市县及县四级医院315个麻醉科,在职麻醉人员总数为2109名(1979年为2015名)。(1)165名分布于省直属11所医院(内含硕士生9.7%,本科生51.5%);(2)663名分布于地区(市)29所医院;(3)1281名(占总人数60.74%)分布于市县、县级275所医院。学历与职称、职务情况为:(1)本科以上人员由1979年0.5%增至17.8%;(2)正、副主任医师由1979年0.05%增至6.16%;(3)主治医师由5%增至30.7%;(4)麻醉医(护)士由48.2%减至16.8%。结果显示山东省各级医院麻醉科正在出现空前变化。高学历麻醉科医师不断充实,高职称医师显著增多,提示麻醉科人员结构素质正在纳入正规,为达到二级临床科室奠定了根本保证。
但尚存在明显的不利因素:中专学历人员仍占47%(1979年为48%),绝大多数分布于市级(占40%)、市县及县级(60.74%)医院,其中不少已是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务已是麻醉科主任。这多数属历史遗留问题,但也间接反映贯彻卫生部指示尚不够全面。当今,麻醉科业务甚为繁重,病种日益复杂,手术范围不断扩大,让中专学历人员去全面承担,不仅有勉为其难之感,也与实现二级临床科室不相称,应予正确对待。根据卫生部指令,应不再将中专人员输送入麻醉学科岗位,同时要全面停办中专麻醉医士班。此外,麻醉科应有护士编制,以协助科主任管理日常行政事务;保养和处理麻醉科器械、药品;护理疼痛门诊、病房以及苏醒室或PACU病人。但必须明确规定护士不能施行麻醉,更不能护转医。
另一方面不利因素存在于不少麻醉科的内部,例如:(1)不少人员对麻醉科由辅助科室转变为临床科室的必要性尚无正确认识,以中专人员占主导地位的麻醉科尤为突出,业务上满足于“一根针、一根管”的操作,盲目自满,工作之余闲散无所用心,缺乏钻研业务和自身提高的素养;(2)新进麻醉科的大专或本科生长期抱着“大才小用”、“无社会地位”的委屈情绪,工作消极,不钻研业务,毫无使命感和事业心,这在地市、市县及县级麻醉科医师表现较为突出;③麻醉科主任存在管理意识模糊,不关心科室长远建设;或主观上想谋求改变科内现状,但知识面不足,缺乏措施,无从下手;或不严格要求,顾虑重重,束手束脚。以上几种表现并非个别,对科的长远建设不利,需要迅速得到扭转。
二、有关科室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麻醉科医疗工作秩序
(1)健全规章制度麻醉科原有的规章制度,有的已经明显走样或消失,有的显然与二级临床科室不相适应。因此,急需制定与二级临床科室相适应的新规章制度,这是一项创举性工作,需慎重对待,力求全国统一。
(2)制定各级医师培养计划麻醉科必须要有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负责制,分别制订出培养计划。由于绝大多数麻醉科医师不熟悉临床诊治疾病的专业技能,对开展二级临床麻醉科工作不利,因此,在新的培养计划中应包含对三级医师轮转内、外等有关科室学习的具体内容。
(3)制定培养标准和严格考核制度科主任要亲自抓各级人员培养进展,落实培养标准,应强调在工作中随时考核,包括事业性、工作责任心、求实精神、救死扶伤观点、思维方式、技术钻研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项目,不应单纯追求书面考试的分数。随时考核是衡量培养效果的主要途径,是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二)培养原则
要始终坚持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自觉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树立优良道德品质;在业务技术培养过程中要努力贯彻“二个结合”的方针。
(1)基本功训练与专科技术训练相结合反复临床实践,加深麻醉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术的认识,不断学习新理论和新技术,这是“基本功训练”。根据手术科室业务需要,培养专科麻醉人才,是“专科技术训练”。两者结合是麻醉科技术建设的基本原则。
(2)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要重视发现责任性和事业心强、求知欲旺盛、干劲充沛、思路活跃、有独到学术见解的“拔尖”人才,不受年资与学历的限制,加以重点培养,以加速成材。反对培养中的平均主义。
(三)培养基本方法
“传、帮、带”是培养中的基本方法,力求延续老一代麻醉科医师的优良传统作风。科主任要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素养,不断提高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全科力量,坚持带领全科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有计划安排科内专业学习与轮训,抓外语学习,组织自学读书报告会,恢复总住院医师制度,建立科内导师负责制等。对缺少临床诊疗疾病技能问题,以及少数人在“敬业、爱业、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方面问题,或专业思想不巩固等问题,要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培养与教育,力求尽快纠正。
结语:当前麻醉科的改革与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如何迅速提高历史遗留的人员素质较低问题,犹有相当的困难性。不论在人们思想认识扭转、业务理论培训、操作技能培养以及临床诊疗技能训练等方面,还需要排除客观障碍,加倍努力,不能等闲观之。
收稿日期:1998-08-18;修回日期:1999-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