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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规划项目是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大力组织和开展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的的是:

按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鼓励优秀的科学家和研究集体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及材料等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出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理论依据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并藉以做出高水平的成果,培养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我国基础研究乃至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重点规划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重点规划项目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工作方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各方面的推荐,选聘对基础研究工作和国家的科学需求有深入了解、能充分反映科技界意见的科学家组成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受科技部的委托,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政策、计划和规划以及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评议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咨询、顾问、监督、评议,以保证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计划编制与项目遴选原则

第六条科技部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编制重点规划项目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重点规划项目应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之一:

1. 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国家中长期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2. 瞄准科学前沿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综合,探索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性研究;

3. 发挥我国的优势与特色,体现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点,能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基础性研究.

第八条重点规划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2. 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3.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队伍.

4. 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重点规划项目应注意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其它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努力实现科学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 重点规划项目要特别注意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与重点项目及有关部门与单位支持的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十条重点规划项目应在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注意发挥重大科学工程、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十一条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按照统一计划定期进行部署,研究期限一般为五年. 采用指南引导、定向申报的形式,分批立项,逐步实施.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科技部在广泛征求科学家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制订并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或重要支持方向).

有关部门和科学家(个人或集体)根据指南提出项目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在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

第十三条科技部设立重点基础研究规划工作小组,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及组织实施中有关工作的组织及协调.

第十四条科技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建重点规划项目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查、制定评审方案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规划项目评审分预审、初评和综合评审三个步骤进行.

1. 预审

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预审分若干个小组分别进行. 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与函评结合的方式进行. 联合办公室遴选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学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的同行专家若干人组成相应的预审专家组,负责相关项目的预审.

2. 初评

初评一般采用会议形式,分若干小组分别进行. 初评专家组由联合办公室负责组建,其成员应是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管理专家参加. 初评专家组审议申报项目建议书,听取项目建议人的报告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对建议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学术带头人及研究集体的情况等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初评意见,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项目的排序,并由联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形成初评报告,提交专家顾问组审定.

3. 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专家顾问组成员和参加初评的专家代表等人员组成. 综合评审会议由专家顾问组主持,在听取初评报告和申报项目建议人答辩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及记名投票方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优先立项顺序.

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专家顾问组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讨论,提出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建议,经科技部部务会审定后立项.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科技部公布立项项目后,由联合办公室提出组织实施方案,经专家顾问组咨询、科技部审定后开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重点规划项目可根据专家顾问组的咨询意见分“直接启动”和“择优启动”两类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重点规划项目设立首席科学家,实行首席科学家领导下的项目专家组负责制.

首席科学家由科技部聘任,每个项目一般只设一名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确实需要时,年龄放宽至65岁,同时可配备一名50岁以下的首席助理. 超过65岁不再担任首席科学家,但可作为项目学术顾问. 项目学术顾问的聘请由首席科学家自行决定.

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人左右组成,由首席科学家提名,商项目依托部门后报科技部聘任.

第二十条重点规划项目的计划任务由科技部通过计划任务书下达. 计划任务书由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编制,经联合办公室审核、科技部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的总体组织与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是:

1. 组织编制重点规划项目计划;

2. 制定重点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 制定和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

4. 组织重点规划项目的评审和遴选工作,批准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计划;

5. 聘任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成员;

6. 组织经费审定工作组,确定项目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7. 组织对重点规划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项目的工作计划;

8. 组建咨询顾问组,对项目计划的执行进行评估和检查;

9. 批准重点规划项目结题;

10. 其他需科技部决策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的执行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是:

1. 提议项目依托部门;商项目依托部门提名项目专家组成员;

2. 召集项目专家组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项目专家组对研究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3. 聘任课题组长;

4. 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课题研究方向与内容,确保项目研究计划的完成;

5. 定期检查本项目各课题的工作,对课题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6. 接受科技部和项目依托部门的检查,年终向项目依托部门和项目专家组作述职报告;

7. 及时向专家组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项目依托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提供条件保障. 主要职责是:

1. 从行政组织、后勤保障和支撑条件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