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科技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是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立项的、对中医药防病治病及中药生产有重要意义,可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医药科技项目.
第三条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在政府指导下,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企业和研究者之间签订合同,共同研究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招标和评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项目办公室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研基金重点课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 通过鉴定或获得新药证书的重大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直接纳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直接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申请.
第六条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通过《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招标目录》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标;中标后,由投资方与项目执行方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执行合同》;并由以上双方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签定《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合同》.
第七条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成果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专利实施权,以及成果与效益的分配权由各方在项目执行合同和立项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约定.
第八条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投资者.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收稿日期1999-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