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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结核病分类法的一些看法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中国结核病分类法[1],反映了当今对结核病认识的深化及诊治方面的进展,但也存在不利因素。我们认为:

1.1978年制定的肺结核分类法,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已被广大临床工作者以及结核病防治工作者接受,经过适当补充、修改即可。特别是目前全世界并无一个普遍适用、科学、统一的分类法,说明各国在制定分类法时,也是从本国实情出发。而作为我国自己制定的分类法,在修订时就要考虑让广大应用者易操作及前后衔接以保持其连续性。否则,很多医学文献,仅仅由于出版、发表时间不同,本不是同一类型的结核病,由

于代号相同,易给读者、特别对新分类法不了解者造成错觉。两种分类法中的Ⅳ、Ⅴ型就完全不是同一类型。

2.如新分类法被正式采纳,今后医学生只知1998年分类法,在参阅以往相关文献时会茫然。对教学、学习不利。

3.对于新分类法中突出痰菌检查、化疗史,增加肺外结核及取消分期,大家一致赞同。但对于新编代码、记录取消一目了然的公式法持保留意见。

1978年分类法中的Ⅲ型、Ⅳ型肺结核,无论是影像学特征,还是临床特点都有明显区别。新分类法将肺外结核单独列为一类,将结核性胸膜炎不科学地划入肺结核。随着全结核病分类管理及对肺外结核的重视,就不存在归口管理重要、不归口管理就不重要。肺内、肺外结核治疗原则并无本质区别。

4.新分类法应在全国各省市医学会专科学会组织下,广泛征求意见,完善修订后,才正式实施。

我们建议:保留肺结核记录公式法、痰菌检查,取消旧分类法中的分期及新分类中肺外结核代码;增加化疗史。将结核病分为:(1)肺结核:①原发型肺结核(Ⅰ型);②血行播散型肺结核(Ⅱ型);③浸润型肺结核(Ⅲ型);④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Ⅳ型)。(2)肺外结核(包括结核性胸膜炎)。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中国结核病分类法.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8,21:716-717.

(收稿:1999-02-01修回:199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