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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复治概念与定义的再商榷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8年12月公布了新制定的中国结核病分类法[1],必将对我国的结核病防治与临床工作发挥有力的指导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新分类法化疗史中初复治的划分与界定似乎缩小了初治范围,扩大了复治范围,从而使复治方案的应用对象增加,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

在新分类法的讨论中,笔者曾对初复治的划分提出过个人浅见[2],周萍生同志也对初复治的分类发表了看法[3],现就这一问题再谈几点个人认识,以与国内防痨界同道进行再商榷。

首先,从字面意义讲,初为开始、第一次,用以表达时间、次序在前的事物,也含有原来和过去的意思;复则为重复、恢复、再、又。因此,初治就应是首次治疗,第一次治疗;复治则是第二次或其以后的再次治疗。若第一次治疗尚未结束,还在继续之中,就不能称为重、又、再,也就不能定为复治。结核病的一次治疗应该指一个完整的、规范的治疗,显然不能仅指一次服药或仅一个月的服药。故当首次化疗开始后,只要方案标准、用药规范、效果良好、从未中断、不需改变方案者,则虽超出一个月,也不应算作复治。这是从字面意义讲,但决非文字游戏。

再者,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中曾规定“用始治方案规则用药未满疗程的病人”划为初治范围[4]。当然,不是说防治工作手册中的定义不能改变,虽未满疗程但已经证明或可判断效果不佳者,应划为复治范围,更换方案。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不少地方结核病归口管理尚未全面认真地落实,基层综合医院截留结核病人现象严重存在[5],开出一两个月的抗结核药后再转至结防机构已是“复治”了,这即是造成复治比例过高和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对初复治可否考虑作以下界定:

初治:(1)既往未曾用过抗结核药物者。(2)化疗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新发患者。(3)虽首次化疗超出一个月,但方案标准、用药规范、效果良好、从未中断、不需改变始治方案者。

复治:(1)初治失败的患者(包括5个月末痰菌仍阳性及强化期痰菌转阴、5个月末又复阳者以及间断排菌者)。(2)复发患者。(3)非连续(非规则)化疗超出一个月者。(4)规则化疗未满疗程但已中断一个月以上者(包括丢失追回病例)。(5)经过化疗的慢性排菌者(持续排菌或间断排菌)。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 中国结核病分类法.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8,21:716-717.

[2]曹广福.采用四型分类法和增加用药史与轻重度的建议.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8,21:715.

[3]周萍生. 对中国结核病分类法的几点看法. 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9,22:407.

[4]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 1991,28.

[5]王忠仁. 综合医院肺结核与肺癌病例发现的现状和展望.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3,16:259-260.

(收稿日期:200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