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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核病分类法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我国建国后曾采用苏联1948年制定的肺结核病“十大分类法”。后于1978年在广西柳州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上,首次制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我国肺结核分类法。近年,随着结核病控制研究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观点与概念,为适应当前结核病控制和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于1998年修改、制定本分类法。

一、结核病分类

1.原发型肺结核(代号:Ⅰ型):原发型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行播散型肺结核(代号:Ⅱ型):此型包括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3.继发型肺结核(代号:Ⅲ型):继发型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可出现以增殖病变为主、浸润病变为主、干酪病变为主或以空洞为主等多种病理改变。

4.结核性胸膜炎(代号:Ⅳ型):为临床上已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胸膜炎。在结核性胸膜炎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5.其它肺外结核(代号:Ⅴ):其它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二、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指标。痰菌检查阳性,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培养等,以涂(+)、涂(-)、培(+)、培(-)书写。当患者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三、化疗史

分初治与复治。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四、病变范围及部位

肺结核病变范围按左、右侧,每侧以上、中、下肺野记述。上肺野:第二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中肺野:上肺野以下,第四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下肺野:中肺野以下。

五、记录程序

1.按病变范围及部位、分类类型、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右中原发型肺结核,涂(-),初治;双上继发型肺结核,涂(+),复治;左侧结核性胸膜炎,涂(-),培(-),初治。

2.如认为必要,可在类型后加括弧说明,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型肺结核可注明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及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

(收稿:199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