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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结核病分类法研讨会纪要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1998年8月24~26日,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法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共40余人与会,就我国结核病的分类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重新讨论结核病分类的原因

我国自1978年以来,一直使用现有的肺结核五大分类法。毋庸置疑,五大分类法为我国的结核病防治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但随着结核病控制概念的转变、结核病诊断方法和化疗方案的更新以及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改进,现有的五大分类法已不能满足目前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要求。如:现有的肺结核分类法中“浸润型肺结核”提法过于笼统;“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中的“空洞”含义模糊,没有量化标准,且不同类型患者皆可出现空洞;细菌学检查不够突出;无化疗史;分类仅限于肺结核等。因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提出应修改现有的肺结核分类法。

二、修改现有分类法的原则

经过两次筹备会议的酝酿以及此次研讨会的讨论,专家们对修改现有分类法的原则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1)新分类法应适应我国经济水平、结核病疫情和防治水平,有利于促进结核病控制工作。(2)新分类法应体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理论和技术,突出细菌学诊断、X线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实际应用。应有利于发现和控制传染源,反映结核病的不同阶段,以利确定化疗方案和进行流行病学效果分析。(3)新分类法的制定应与国际接轨。(4)新分类法的制定应注意连续性。(5)新分类法应简明易行,具有可操作性。(6)新分类法应由现有的肺结核分类扩大至所有结核病的分类。

三、会议讨论的热点问题

1.新分类法主要服务于防治还是临床?

由于专业不同,与会代表对新分类法主要服务于防治还是临床的看法不一。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代表们认为,新分类法应主要从防治角度出发,因为实践已经证明,直接面视下的短程化疗(DOTS)对控制结核病疫情效果非常明显,新分类法应适应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需要,主要服务于结核病防治工作,简单易行,便于基层掌握。而从事结核病临床工作的代表们则认为,广大临床医师从事的是个体患者诊治工作,仅将疾病诊断或治愈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对疾病本身作比较翔实的描述,包括病理学的、影像学的等,因此新分类法应比较具体、详细,便于指导临床诊断和治疗。经过热烈讨论,最后代表们倾向于新分类法应兼顾结核病防治工作与临床工作。

2.结核性胸膜炎是否仍保留在肺结核中?

由于胸膜与肺关系密切,结核性胸膜炎和肺结核常常同时存在,且传染病防治法只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疫情报告和管理,如将结核性胸膜炎从肺结核中独立出去,将难以保证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在结核病专业机构进行正规治疗,因此大部分代表主张,应将结核性胸膜炎保留在肺结核中。然而胸膜从解剖学上毕竟不属于肺,且当结核性胸膜炎与肺结核同时存在时存有两型肺结核的诊断问题,故有少数代表认为,结核性胸膜炎应从肺结核中独立出来,放在肺外结核之列。有代表提出,可将肺结核扩大为呼吸系统结核,一来将结核性胸膜炎从肺结核中独立出来,二则使结核性胸膜炎仍保留在呼吸系统结核之内。

3.新分类法要否反映非活动性和可疑结核病?

非活动性结核病是结核病的一种特殊类型,虽然非活动性结核病患者不具传染性,但部分代表认为新分类法如不包括客观存在的结核病的一种类型,将是不全面的。1990年的美国结核病分类法,以及1989年前苏联的新分类法中,就有非活动性或已治愈肺结核。而另一部分代表则认为,非活动性结核在1978年分类中为第三组,长期观察证明将其列入分类增加大量随访与管理,但收效甚微,故还是不列入分类为好。由于可疑结核病患者系高危人群,有代表认为应予重视,新分类法中应有所反映。而另有代表则认为,可疑结核病诊断不清,且人数多,暂不宜列入结核病分类法中。

4.新分类法要否反映耐药情况?

耐药病例特别是耐多药病例,是结核病控制工作的一大障碍。随着耐药结核病例的增多,结核病耐药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积累耐药结核病资料具有重要价值。因此,有代表认为,新分类法应反映结核病的耐药情况。另有代表则认为,由于目前能作结核分支杆菌药敏试验的单位还很有限,要求报告耐药情况是不现实的。作为应让广大结核病防治工作者特别是基层结核病防治工作者易于掌握的新分类法,不必面面俱到,对于一些目前可行性差的要求可暂不强调。

此外,还有人提出新分类法中应考虑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新分类法出台后应随后出台新化疗方案、应注明结核瘤、应简化现有表达公式以便计算机管理、应增加疾病严重程度等问题。

四、修改肺结核分类法的初步意见

经过为期3天的研讨,代表们提出了新分类法的初步意见:(1)将结核病分为肺结核和肺外结核。(2)将肺结核分为:Ⅰ型:原发型肺结核;Ⅱ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Ⅲ型:继发型肺结核(包括渗出浸润为主型、干酪为主型和空洞为主型);Ⅳ型:结核性胸膜炎。(3)肺外结核按其所在部位命名,如肾结核、骨节核、肠结核等。(4)注明细菌学检查情况(如涂片、培养情况)、化疗史(初、复治)及部位(左右侧,上中下)。

此次研讨会虽然因时值抗洪救灾到会人数不多,但代表们充分表达了自己对我国结核病新分类法的意见和期望,会议期间始终洋溢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学术气氛。虽然代表们在某些方面仍存在分歧,但经过相互交流,在许多方面逐渐达成了共识。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的委员们认真听取了与会代表的发言,对大家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后将再次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座谈,就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新研究,以保证新分类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汪谋岳整理)

(收稿:199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