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在全国第一次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上,制订了我国肺结核分类,即五大分类法。20年来,肺结核分类在全国三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防治工作中,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应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之处,有必要进行修订。为了借鉴国际上结核病分类的变化,文中将介绍其沿革和对新的结核病分类法进行探讨。
一、关于结核病分类的沿革
(一)X线发现前:在X线发现前,主要以肺结核的病理所见为分类基础。如:Sylvius分类法(1614~1672年);Bayle分类法(1804年);Lammec分类法(1825年);Turbam分类法(1899年);Turben-Gerhardt分类法(1907年);Allrecht-Frnkel分类法(1910年);Aschoff分类法;Rank分类法(1922年)。Rank以病理所见结合免疫变态反应为基础,提出分为(1)初感染期;(2)再感染期。
(二)X线发现后:1895年Rontgen发现X线后,肺结核分类则依据X线所见结合病理改变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
1.美国结核病协会(NTA)肺结核分类法(1922年):根据结核病变在肺部所占范围分轻度、中度、重度三种。同时结合临床症状、细菌学检查确定病灶活动程度。此分类法在建国前也广泛应用。
2.苏联结核病分类法(1935年订,1948年修订):分肺结核、肺外结核与慢性结核中毒症三大类。其中肺结核又分十大类型,是建国初至1978年前我国广泛应用的肺结核分型。
3.世界卫生组织(WHO)肺结核分类法(1953年):以X线所见分0~9型,从无病到两侧肺均有病变和空洞。细菌学检查,以涂片、培养检查分有无结核分支杆菌。
4.日本肺结核病分类法:各家不同。有(1)学会分类法:根据肺部病变与空洞有无分0~Ⅳ型。(2)学研分类法:按病变性质分型。(3)活动性分类法:根据细菌检查有无结核分支杆菌分为五型。(4)NTA分类法:据肺部病变分轻、中、重三度肺结核。
(三)结核病疫情下降后:近50年来,由于广泛应用抗结核药物治疗,各国结核病疫情逐渐下降,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预防策略,同样也体现在结核病分类上,如:
1.修改后的苏联结核病分类法(1989年)分:(1)成人:分O型:疑似呼吸器官活动性结核;Ⅰ型:呼吸器官结核;Ⅱ型:呼吸器官静止性结核;Ⅲ型:临床上治愈的呼吸器官结核;Ⅳ型:接触者;Ⅴ型:肺外结核;Ⅵ型:自然治愈呼吸器官结核。(2)儿童及青少年:O~Ⅴ型同成人。Ⅵ型:结核分支杆菌感染者。
2.美国结核病分类(1990年):分五型。O型:无结核病接触史、未感染结核分支杆菌;Ⅰ型:有结核病接触史,但无结核分支杆菌感染;Ⅱ型:已感染结核分支杆菌,但无结核病;Ⅲ型:临床活动性结核病(接病变部位分:肺、胸膜、淋巴结、骨或关节、泌尿生殖系统、播散性(粟粒性)、脑膜、腹膜及其它部位结核);Ⅳ型:结核病无临床活动性;Ⅴ型:可疑结核病。
3.国际疾病分类(ICD-10,WHO 1993年):其中结核病(A15~A19)分为:
A15: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A15.0:肺结核病,经显微镜下痰检查证实,伴有或不伴有痰培养。A15.1:肺结核病,仅经痰培养所证实。A15.2:肺结核病,经组织学证实。A15.3:肺结核病,经未特指的方法所证实。A15.4:胸腔内淋巴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所证实。A15.5:喉、气管和支气管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所证实。A15.6:结核性胸膜炎,经细菌学和组织学所证实。A15.7:原发性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所证实。A15.8:其它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所证实。A15.9:未特指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所证实。
A16:呼吸道结核病,未经细菌学或组织学所证实。分A16.0~A16.9,与A15相似,但未经细菌学或组织学证实。
A17:神经系统结核病:包括结核性脑膜炎,脑膜结核瘤,其它神经系统的结核病及未特指的神经系统结核病。
A18:其它器官结核病:包括骨和关节结核病,沁尿生殖系统结核病,结核性周围淋巴结病,肠、腹膜和肠系膜淋巴结结核病,皮肤和皮下组织的结核病,眼结核病,耳结核病,肾上腺结核病及其它特指器官结核病。
A19:粟粒性结核病。
(四)我国应用的肺结核分类法和有关标准:建国前,我国应用美国的NTA肺结核分类。建国后,从50年代至70年代应用苏联肺结核十大分类(1948年修订)。1978年全国第一次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我国肺结核病分类,即五大分类:Ⅰ型:原发型肺结核;Ⅱ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Ⅲ型:浸润型肺结核;Ⅳ型: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Ⅴ型:结核性胸膜炎。
20年来,中国肺结核分类(1978年)已被广大防痨工作者接受,并在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流行病学上应用,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有些学者也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如:结核性胸膜炎属于肺外结核,不宜列入肺结核分类中;浸润型肺结核包括成人继发性肺结核的大部分,分不清病变是浸润为主、干酪为主还是空洞为主,对确定治疗方案不利;浸润型肺结核与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均应列入继发型肺结核。
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共同发布了“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国家标准。标准中指出:“痰中排菌的肺结核患者属传染性肺结核,是造成社会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传染源,为首要控制对象”。
1988年至今,卫生部的“全国卫生统计疾病死亡原因分类”中,将结核病分为肺结核和其它结核病。
二、关于肺结核分类修订的探讨
修订肺结核分类应重视以下几点:
(一)目的明确:修订肺结核分类的目的,就是有利于控制结核病。在参考国际结核病分类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结核病的疫情来修订。目前我国结核病疫情相当严重,全国受结核分支杆菌感染者达3.3亿人。我国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达600万,其中排菌患者达200万。每年因患结核病而死亡者达25万人。根据国内外的经验证明,为了控制结核病疫情,首先应控制传染源,查出并治愈排菌患者。因此在结核病分类中,应重视细菌学的检查。
(二)从结核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来看,肺结核尤其是传染性肺结核应是结核病控制的重点。但肺外结核的发病,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的重视。故此,建议将“肺结核分类”改为“结核病分类”。这样不仅符合结核病发生、发展规律,有利于结核病控制,而且也与国际结核病分类接轨。
(三)修订肺结核分类,目的在于应用。因此除考虑分类的连续性外,力术简明扼要,便于宣传,利于普及。
基于上述观点,建议中国结核病分为:(1)原发型肺结核。(2)血行播散型肺结核。(3)继发型肺结核。(4)结核性胸膜炎。(5)其它结核病。
肺结核中应明确:(1)细菌学检查:涂片检查,有条件单位可做培养和耐药检查。(2)初治或复治。
(收稿:1998-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