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男性,56岁,文盲,退伍军人,离婚。病人因兴奋、话多,爱管闲事,情感高涨、行为动作增多等表现先后3次住我院治疗,住院时间分别为108天、61天、1885天,3次均诊断躁狂症,最后1次于1971年6月30日入院,经治疗达“痊愈”。因妻离家出走,而转我院“五七病区”参加劳动,长期代理工友之职,工作积极负责。1976年9月1日上午10时无明显原因突然自缢,死前服药:氯丙嗪100 mg/d,每晚服10%水合氯醛15 mL。
例3:男性,29岁,高小毕业,退伍后任文化教员。患者因对婚姻不满,出现兴奋、话多、爱管闲事、易激惹等表现于1959年11月30日入院,诊断轻躁狂。治疗上仅给予数次“电休克”,好转后一直住院休养,未给予口服药物,于1960年6月21日晨3点40分发现自缢,死前曾有消极言语。
普遍观念认为抑郁症需要防自杀,但对躁狂症病人往往被忽视。本文报道的3例入院均诊断为“躁狂症”,既往无抑郁发作。病例1在病情刚控制时发生自杀;病例2处于稳定期,能够胜任本院工友之职,无明显原因出现自杀;病例3入院于1959年底,处于建院初期,药物品种、治疗方法、管理、护理等方面尚未完善,治疗上仅给予数次电休克治疗,从病案记录上可以看出死前流露出消极言语,但未予重视,最终发生自杀。
这3例躁狂病病人发生自杀的现象,应该引起精神科医生重视,在躁狂症病人症状好转后必须严密观察,以防病情突然转化而发生意外。
(1998-10-28收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