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毒理学系统的基础理论形成
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毒理学依附于药理学、法医学、职业病学和临床医学等,得到较为迅速地成长,成为药理学、职业病学或内科学的主要篇章。我国毒理学的成长主要是职业病防治的需要而得以发展,其理论包括毒物不同途径的吸收、体内分布、生物转化和排泄、生物体的富集作用、毒物动力学、毒物的分子结构、理化特征与毒性的关系、毒物的靶器官。一般毒性及特殊毒性、致突变、致畸和致癌作用的检测方法及其机理,危险度及安全性评价等,这些理论和实验方法学产生了若干学科和分支,并且有交叉。
在研究食品有关毒理学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与环境毒理学、工业毒理学和管理毒理学有所交叉,而在手段和方法方面,又必须借鉴遗传毒理学、病理毒理学、免疫毒理学、分子毒理学、行为毒理学、分析毒理学等学科的手段和方法。
2技术队伍建设
1975年春,首届全国食品毒理培训班在上海举办,学员50人,为期半年,讲授一般毒理学基础理论,进行实验示教及具体操作,从急性毒性至90天喂养试验的实验动物管理,各项指标观察,至总结报告等。随后分别于1980、1984、1992年举办遗传毒理、致畸等试验培训班。通过培训—实践—再培训,同时组织协作组(十几个单位)对“程序”及试验方法进行质控和验证,大大提高了我国食品毒理学研究人员的技术水平。目前在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及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机构中,建立了一支具有相当水平和检验能力的食品毒理学队伍。
1981年有关食品毒理学的基础理论已写入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的篇章。在医药院校中设毒理专业课程,部分省级卫生防疫站建立了食品毒理科(组),对有关产品的毒性进行研究及安全性评价。
3出版食品毒理学专著、期刊、论文集及有关学术交流
1978年我国首次出版了“食品毒理学”专著、“毒理学”译丛,我国的《卫生研究》、《中国食品卫生杂志》、《卫生毒理》和《环境诱变剂》等杂志均不断刊登食品毒理研究报告,十年中计有200多篇。《卫生研究》出有食品卫生专辑(1982年版),《食品卫生学进展》从1983年~1988年刊有食品毒理学研究论文约80余篇。
1985年中华医学会食品卫生分会成立,每2~3年进行学术论文交流,出版论文集,1994年成立食品毒理学组,同年中国毒理学食品毒理分会成立,每两年各自进行有关食品毒理学研究论文交流,大大促进了食品毒理学发展。
4研究成果及制定标准
广泛地开展食品毒理研究,为制、修订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八十年代食品毒理学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开展,不仅技术队伍壮大、科研水平也日益提高,取得可喜的成果,为制定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各单位开展了农药、食品添加剂、金属毒物、霉菌毒素、食品包装材料、新资源食品及辐照食品等领域的毒性研究。如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等人工合成色素、天然色素的毒理学研究;氨法生产焦糖色及4-甲基咪唑的毒性评价(使禁止十年之久的产品又获得批准使用);防霉剂—富马酸二甲酯的全面评价(因其具有较强的蓄积毒性而未能批准使用);黄曲霉素B1毒性及其代谢产物的研究;粘合剂TDI的研究;对“鸡胚宝宝素”的综合性生物评价(发现其中的激素可引起性早熟而禁止生产);特别是有机氯农药的系统研究,完成了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在国内外首次发现了过去人们认为毒性较小的丙体666的一些新的毒性作用(即1 mg/kg BW可引起大鼠肾曲管的病变),为化工部提供了该产品是否发展的科学依据,并提出了666、DDT的残留标准,被国家采纳。我国首创农药杀虫双除进行了四个阶段试验外,还进行了该农药的代谢试验,为代替有机氯农药提供了依据。
辐照食品大米、土豆、花生等8项标准的系统研究除完成四个阶段试验外,进行了长期(4年)狗的喂养研究和生物效应观察。人体试食试验受试者达400多人,观察指标共20多项,包括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姐妹染色单体互换和人尿Ames试验等遗传学指标。结果各项试验均未发现异常。此成果不仅在卫生立法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而且大量的人体资料为不少国际组织和国家所引用。
制定标准为加强食品上市前的安全性审批,在大量实验室工作和参考国外有关材料的基础上,1981~1982年“程序”草案先后在全国农药会、全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协作会、全国食品卫生学会、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食品安全性毒理学程序》审议会上进行讨论,经过多次讨论通过了“程序”及其试验方法,1983年由卫生部颁布,在全国试行。这是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配套法规之一。通过年余的实践,“程序”还需逐步完善。于1984年召开了“程序”协作组会议,对“程序”提出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加完善,同时还提出了开展毒理学试验的质量控制要求。于1985年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程序”(试行),并在全国执行。
自1983年“程序”试行以来的实践表明:“程序”基本上符合食品毒理学要求,适合我国国情,达到国际上同类程序水平。其中提出的一些原则和具体规定比较全面、合理,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其“适用范围”基本上覆盖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物质;提出的安全性评价原则,考虑了食品安全性评价中涉及到的多种重要因素,使安全性评价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由于安全性评价的多学科性和复杂性,“程序”中特规定在某些试验结果有争议时,由有关专家评议,以保证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结合实际,使评价更具有客观性。
随着国际上毒理学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以及食品卫生管理要求的提高,我们的“程序”仍有相当的差距,需汲取国际上的新理论和先进技术,以提高和完善该“程序”及方法。为此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把《食品安全性试验的质控》作为1989~1991年的院重点研究课题,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完成,目的是使“程序”由部颁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研究的内容(1)“程序”的修改;(2)试验方法的验证和修改;(3)制定食品毒理学试验室操作规范(下简称GMP),(4)统计方法的修订。
通过十余年的试验总结和“质控”验证以及三次(1991~1992)“全国食品安全性毒学评价程序质控及修订研讨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及《食品毒理学试验操作规范》,1992年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分会通过,1994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为GB 15193.19—94,同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包括1个程序和18个试验方法,在历时11年的试行中就食品添加剂、农药、包装材料及新资源食品等1 000多个试样按“程序”进行检测和评价。通过方法的质控、验证、总结,在积累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结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卫生标准,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本标准将试验分为4个阶段,即急性毒性、遗传毒性、传统致畸及30天短期喂养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包括繁殖试验)和代谢试验,以及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并规定了不同受试物需要试验的阶段和毒性试验项目的准则。制定了GLP使试验系统的质量得到保证。
本标准是国内外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性评价系统,而且一开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