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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加工监督管理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食品企业间的委托加工越来越多,形式多种多样,如何保证委托加工食品的卫生质量,理顺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已成为卫生监督机构十分关注的问题。现就我市食品企业委托加工中的3种形式提出一些看法,与同行商榷。

13种委托加工形式简介

1.1甲公司注册地在市区,具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螺旋藻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其中螺旋藻的养殖及喷雾粉碎干燥工序在本市郊区某厂,胶囊的灌装加工委托本市某县制药厂完成(有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由公司自己进行包装后,委托杭州某单位进行γ-辐照灭菌,产品的厂址标注公司注册地的地址,产品质量由公司负责。

1.2乙公司注册地在市区,从事粽子、熟肉制品的加工、销售,具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知名度。由于该公司自制的熟肉制品口味不佳 ,遂于今年初委托当地一食品厂(具独立法人资格,简称丙厂)加工酱鸭、牛肉等散装熟食,即熟肉制品的选料、分割、烧煮等工序由丙厂完成,口味等技术要求也由丙厂决定,乙公司只将丙厂提供的散装产品经复合袋包装、抽真空并高温灭菌成软罐头制品,然后套上标有乙公司生产字样的外包装袋进入市场。合同规定,丙厂不能生产标有“乙公司出品”等字样的熟肉制品,产品若有质量问题,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3甲地一知名企业在我市(以下称“乙地”)开设分公司,总公司注册地在甲地,分公司注册地在乙地,总公司与分公司均具独立法人资格,甲、乙两地分属二个地市的监督机构管辖。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产品有调配权,分公司无权决定产品的结构,但有销售权。分公司使用的产品标签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厂名厂址均为总公司所在的甲地,当然,总公司能根据产品的一些其他特征如品种、批号等判断是谁生产的。因为产品标签一样,故这一例可看作是总公司委托分公司生产产品。

2分析讨论

2.1预防性卫生监督如何把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8条已明确规定,这也是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尤其是《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1款第2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这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但是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企业由于资金、场地、技术等原因,某些工序需要委托别的企业加工完成。对于食品的委托加工,有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如何正确用法律、法规来调整,确实给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例一所述的甲公司,由于受委托单位分属郊区和县区,日常的监督管理只能由各县、区的监督机构完成,这样三方均不能对该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特别是有关工序的衔接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监管。因为主要工序全部委托别的企业完成,自己无厂房、设备,整个公司像是一家经营单位,不能称谓真正意义上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际上也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

我们认为,委托加工作为食品加工的一种形式是可以的,但必须规范管理并掌握一定的尺度。譬如技术含量高、相对投资大、体现产品特征的主要工序一定要自己完成,不得委托加工。部分工序需委托的,其受委托的企业必须在同一辖区内,以便于监督管理。

2.2如何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食品委托加工过程中,受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加工业务,在此过程中,受委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要求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应接受受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进行的委托加工的后果并承担责任。

例二所述两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似乎合情合理,一方利用自己的知名度,一方则有产品配方优势。问题是本加工形式中委托人是乙公司,而掌握产品配方这一主动权的丙厂却是受委托方,这样若产品真有质量问题,乙公司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产品的配方属于受委托方丙公司所有,配方有没有问题,乙公司无法把握。就真空包装熟肉制品的加工工序而言,体现产品特征最重要的部分恰恰是产品的配方,而不仅仅是商业无菌等微生物指标问题。因此,就加工工序而言到像是丙厂在委托乙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真空、灭菌包装。

2.3正确标注产品标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食品标识已成为消费者了解食品质量信息,选购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卫生法》第21条及《食品标签通用卫生标准》(GB 7718—94)等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均有明确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真实标注各项内容,不得夸大或虚假,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但目前有的企业往往为利益所趋,使用一些内容不完整的甚至虚假的产品标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给监督管理带来困难。

例三的情况在国内一些知名大公司中具有一代表性,尽管他们的产品质量意识很强,但分公司使用总公司产品标签一事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21条的规定,必须改正。当然,应将其与伪造、冒用产品标识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我们认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对其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如果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生产基地,不具备法人资格,且不对外销售产品,可以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地址,但生产基地的地址也应同时标注,以使消费者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