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情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积极、消极两个方面。科技奖励也不例外,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所谓的科技奖励的负效应。下面就我国现行科技奖励的负效应的主要表现、产生原因及调控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现行科技奖励的负效应的主要表现与原因
科技奖励的负效应,主要表现与原因分析。
1.科技人员的心理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分析原因如下:
(1)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系主要体现在科技奖励的客体,大部分是科技成果而非科技人员。而科技奖励的目的决定了科技奖励的客体只能是人,物化的科技成果只能作为科技奖励活动的评价依据而存在。目前我国现行科技奖励绝大多数是奖励科技成果,即激励的直接对象是科技成果,这种激励方式的作用是间接的。
(2)科技奖励体制条块分割,相对封闭,同级成果缺少可比性。由于我国不同地域间科学技术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同奖级成果(特别是省、部级成果)间缺少可比性。同时,由于行政区域的不同,同一等级的科技奖励,评审依据标准不尽完全相同,使一些类似的获奖项目,在获奖等级上存在一定差别。
(3)科技成果署名的不尽合理。一是由于目前我国科技奖励项目的署名都有一定限制,势必有相当一部分科技人员在获奖成果上“榜上无名”;二是在科技成果署名问题上实际存在着硬“搭车”现象,导致获奖人员及非获奖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三是署名富余的项目,少数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为了满员,署上一些非项目参加人员,吃科技成果的大锅饭;四是在现实生活中,少数项目负责人是论资排辈或其它原因产生的,其对项目的贡献与其他主要成员相比无太大差别,甚至少数负责人完全是形式负责人,基本不参与实际研究工作,主要是申报单位考虑到声望便于评审通过而定的。
(4)科技成果的申报、鉴定、评审等环节仍存在某些不公平现象。如在成果申报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为了在科技成果中争得一席之地,增加成果的份量,往往在成果署名、成果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等证明上,施加人为因素,甚至弄虚作假,使成果失真。在成果鉴定、评审过程中,由于其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之少数评审专家本身的主观因素干扰,直接影响了鉴定、评审结果,出现难以克服的偏差。由于以上不公平的作法与现象,使得该获奖的项目和人,没能获得奖励,从而也失去了获得奖励荣誉和奖后一系列待遇,因此他们和其它知情的科技人员,常对科技人员和奖后派生待遇看不惯,易产生巨大的心理抵制的逆反心理。
(5)奖后派生待遇尚不规范。奖后派生待遇是社会对科技奖励的二次承认,对科技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科技奖励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及奖后派生待遇存在的某些缺陷,二者相加的结果,也可以造成科技人员的心理不平衡。这与当前我国各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奖后各种物质、福利待遇规范性、总体力度不强有关。同时,在不同系统、地区、部门之间奖后待遇可比性差,目前尚无规范的统一规定。
2.少数获奖人员“吃老本,不求进取”。奖励蕴含的荣誉价值近似恒定不变的现象称为时间效应,正是这种时间效应产生了奖后待遇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即少数获奖者在获奖后躺在当年的奖励荣誉上吃老本,不求进取,没有新成就,使获奖者得到与后续贡献不相匹配的待遇。
3.科技行为的紊乱和异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产生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行为。由于科技奖励反应社会的价值取向,而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在鉴定、评审等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造成扭曲的价值取向,以致造成了科技行为的紊乱和异化。近些年来,出现了科研队伍呈现分散化、小型化,甚至个体化的趋向,表现在少数项目组在获奖之前尚能团结前进,而获奖后却人心涣散,课题组失去凝聚力,导致研究力量分散,致使课题组越搞越小,水平越搞越低,这与新形势下,科研大型攻关协作的趋势相背,不利于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制约了科技力量的发展。
二、调控措施
为了使科技奖励对科学研究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发挥其正效应,克服其负效应,为此,提出如下调控措施。
1.加强科技奖励的法规建设。我国现行的有关科技奖励法规,确立了奖励的设置、方法、范围、程序,以及获奖者权益及法律责任等,必须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使科技成果的评审与奖励工作严格地在法规指导下进行;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尽快建立一整套科学的严密的评价体系;做好科技成果的查新工作,以保证获奖科技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的准确性。同时,依据现行的科技立法,打击假冒伪劣技术成果,维护科学尊严,使整个社会呈现出崇尚科技、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2.调整科技奖励对象,完善科技奖励体系。科技工作是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依赖于人的创造能力,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此,科技奖励的是人,除此之外,别无其它。针对绝大多数科技奖励的对象是科技成果的现实,首先要实现奖励对象的观念和做法转变,即实现奖励客体的转变。其次,加大我国科学共同体内部的奖励系统,扩大民间、学术团体等奖励,建立健全三个结合的多元化运行机制,即政府与民间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高层次与中低层次相结合,真正使科技奖励的内外两个子系统是相互补充和相互独立,以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
3.加强对科技奖励过程中越轨行为的调控。一是依据科技法规,规范控制科技奖励行为,并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科技奖励正规化、法制化;二是建立健全专家库,对入库专家的素质、数量、地域、评审的准确性、公正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一个科学性强、专业对口、公正准确快速的专家库;三是严格坚持双盲法评审制,克服评审专家和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成果鉴定、评审不适当的人为干扰;四是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原则,从目前来看,较好的办法就是要充分地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结合起来,这样既能从“质”个性上具体分析每项成果的不同特色,又能从“量”的共性上比较不同类型成果的水平,二者缺一不可。
4.正确认识奖后派生待遇。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科技人员正确认识奖金、晋升职称、分房、加工资、政府特贴等方面的待遇;同时认真贯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科技奖励方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获奖者的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继续坚持给予重奖;还要鼓励获奖者再立新功,克服获奖者“吃老本”的现象,做到奖后所得与后续贡献结合起来。
5.加强对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就是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提倡科技道德,不断对科技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和唤起他们的科技道德观念、感情、责任,以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行为准则,对科技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价、激励、示范、约束,有意识地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按一定的价值取向规范化,从而达到调节科技奖励系统以普遍性方式运行的社会控制的目的。
毫无置疑,尽管科技奖励有一些负效应,但我们仍应清醒认识并肯定现行科技奖励的正效应,并且远远大于它的负效应,对科技活动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令人欣喜的是,科技奖励的负效应,随着科技改革的进程正在逐步克服之中。特别是随着国家《“九五”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全面贯彻实施,科技奖励必将逐步走入正轨,科技奖励将越来越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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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1998-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