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卫生标准体系50年回眸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集科学性和政策性于一体的标准已渗透到现代社会各个层面,无所不在,无时不有,已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如今,标准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状况的主要标志之一。卫生(含诊断)标准是国家开展卫生执法监督,疾病防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繁荣经济,稳定社会的技术依据。在我国按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绝大多数均为强制性标准。

据有限的记载,旧中国除调味品、饮料、乳肉制品等标准外,卫生标准几乎是一片空白。建国初期先后发布了以前苏联相关标准为蓝本的《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和调味品、饮料及食品添加剂等一批食品卫生标准。这就是新中国卫生标准发展的初级阶段。

越过“文化大革命”低迷阶段以后,在卫生部的领导和支持下,标准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本文在回顾了50年来卫生标准体系的历程和取得的成绩以后,侧重探讨了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问题、差距和对策。

一、主要成绩

1. 标准数量增加,覆盖面扩大,基本满足了国家和卫生行业当前对标准的需求,标准体系日趋完备。在1981~1995年的3个五年计划期间,先后发布各类国家标准(以GB号计)225、286和725项。“七五”较“六五”增长了0.3倍;而“八五”较“七五”又增长了1.5倍。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和行业标准1 495项(含检测方法)。每年仍以发布100余项标准的速度在发展。其覆盖面包括食品、环境、劳动、学校和放射卫生等五大卫生以及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和放射病等4类疾病的诊断标准。标准体系经历了由适应卫生监督,迈向疾病控制,直至血液和生物制品质量保证的3个发展阶段。

2.标准质量和实用性的提高,推动了标准的国际交流。据统计,在“七五”期间,食品中有机氯残留量标准、化妆品(系列)标准、氯丙烯的卫生与慢性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同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尘肺X线诊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等42项获部(省)级奖。这些获奖项目的共同特点是,在学术上或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用价值方面居国内外先进水平。

“八五”期间,又产生了一批依据充分,实用性强和社会效益高的标准。其代表作有公共场所(系列)标准、车间空气有害物质(系列)标准、辐照食品(系列)标准、农药残留量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4类疾病的诊断和控制标准等。部分标准的中英文本已向美、日、俄、西欧和东南亚等国和地区交流,取得了良好反响和效果。外商驻华机构索取文本亦日益增多。

3. 标准随法规的配置日趋完备,增强了法规实施的整体效益。现在《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14部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都配备一批相应标准。从而提高了法规文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的整体效益。

关于标准的效益,由于收集和量化的困难,尚无法科学地表达,现提供下列信息作为实例。比如实施中的食品卫生标准使食品卫生合格率上升,食物中毒起数、中毒和死亡人数下降的报道屡见报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卫生,防止介水疾病的传播,保障数亿人口身体健康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102种法定职业病和35种法定传染病分别发布的89项和41项标准,对这两类疾病的诊断、处理、控制和监测起到了技术指导作用。

4. 一系列源于实践,用于指导标准编制的原则得到应用,把握了标准的正确取向。以较少投入,取得较高的产出。择其主要点有:

(1) 标准应以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为目的,并依其为依据。

(2) 优先编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中急需标准和基础标准。

(3)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则制定卫生行业标准。标准应当尽可能地按其属性分门别类地制定,方便使用和管理。所有与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应当与标准同步进行。

(4) 积极采用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标准。

(5) 标准应在保障健康的前提下,依据充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到位,操作宜行,适时复审,达到科学性、政策性、协调性和时效性的统一。

5. 一支从事标准研制和管理的专业队伍的形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和组织保证。

全国有近百个科研院所、医学院校、省市卫生防疫站和医院的数百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各类标准的研制,并保持经常性业务联系。新近,又吸收了一些大、中或外资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从卫生部到各有关单位的不同层面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标准管理。依据国家计划,选择急需项目,张榜公布,专家评议,逐级审核,确定标准研制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制标方法,已普遍得到执行。作为卫生部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和咨询组织的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已历经4届,成绩卓著。本届标委会由233名专家组成,分属以五大卫生和4类疾病为主体的14个专业委员会。标委会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标准化技术政策、发展方向以及标准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主持标准草案的审查、上报和复审等。

6.一组指导标准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文件的广泛应用,使卫生标准从经验管理转入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标准(GB/T1等)的要求,并结合卫生标准的实际情况,在1989~1996年期间,先后组织编写和下发的《卫生标准体系表》、《制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制定卫生标准的程序和方法》、《报批和编写标准指南》等文件,与国家相关标准和各专业标准委员会的标准编写规范共同构成了3个层次的指导性文件,经过宣传贯彻,标准的编制质量、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

回眸50年,我国卫生标准从建国初期单纯引用国外标准到以自行研制为主,辅以积极采用,初步建成了与法规相配套的专业齐全、覆盖面广、技术水平高、可行性强的标准体系,并开始迈向世界;建立了一支能够胜任繁重的标准研制和业务管理的技术队伍;总结了一套适合国情,行之有效,有利于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研制速度的宝贵经验。

由于标准的专业千差万别,欲将国内外标准作一比较、分析和评价颇为不易。仅以建国初期发布实施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为例,迄今累计约为400个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制定了接触限值,而美国和前苏联分别为1 000和1 300余个。80年代,瑞典、芬兰和丹麦分别为285、506和552个。我国根据需要而制定的职业病诊断(系列)标准为国外所没有。修订后的《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不仅等效采用了《欧盟化妆品规程》 (Dir.76/768/EEC,1996年8月版)的相关附录,还增加了新内容,既方便了国际交流,又提高了可行性。将要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较原标准增加了新内容,与 WHO的《饮水水质准则》基本接轨。在食品方面,我国已发布了18种食品的辐照卫生标准,处于国际前列。然而,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仍有不足之处。如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我国仅对92种农药在30种食品中规定了232条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乳和肉及其制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依然是薄弱环节。而法、美、日等国则对百余种农药,在品种繁多的食品中,规定了上千条农药残留限量标准。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176种农药375种食品规定了2 439条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就食品卫生标准的整体而言,在涉及标准的类别上,我国与CAC大同小异。至于在每类标准中,含有标准的品种数,既有过之,也有不及。

笔者认为,从国情出发,找出并分析存在问题,探讨对策,对于推动标准化事业更有意义。

二、问题与差距

1. 坚持标准为法规的实施服务,是贯彻以法治国方针的具体体现。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应不断调整和充实标准编制计划,完善标准体系。截至1998年底,在国家已发布的87部有关卫生(药品除外)法规中,尚有部分法规未配备或配齐国家或行业标准,若又无相关变通措施,将会出现“有法无判别标准”的被动局面。即使是实施多年的食品卫生法,依照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等法律条文的要求,已制定了726条标准,亦需不断充实或修订,何况新法规还将不断发布。因此,了解、研究、跟踪法规,对探讨和提出标准研制项目很有裨益。此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卫生执法问题,亦需要制定相应标准。

2. 采用国际组织或国外先进标准是国家的一项技术政策,亦是发展卫生标准的捷径。鉴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间的临近,基于市场竞争和外贸的需要,产品(如食品等)标准与国际全面接轨的迫切性更为突出。在国际惯例许可时,可兼顾国家利益,选择标准值;而用于管理的标准(如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等)必须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切不可与产品标准等同对待。此外,查阅、收集、分析、利用国外资料,经过必要验证,洋为中用,亦能取得异曲同工之效。

3. 地方标准是我国标准的组成部分,全国除了极少数省、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标准以外,基本是空白。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不仅可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的需要,而且为国家储备了充足的标准资源。从长计议,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开展地方标准的研制势在必行。

4.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审批权限和实施范围之别,无水平高低之分,充分应用行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