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儿童的概念和分类
虐待儿童(child abuse;child maltreatment)意味着对尚未自立的儿童所应有的权力的剥夺或侵犯,包括躯体虐待、忽视和性虐待等主要形式[1-4]。
1.躯体虐待(physical abuse)
因不同研究者的研究目的和理论取向不同,有关躯体虐待定义的出发点或侧重点亦互有一些差异。这有三种情况:①定义仅涉及行为本身,如虐待方式(拳打、脚踢、鞭抽等)、殴打的身体部位、是否使用或使用何种物件(棍、棒、皮鞭、锐器等);②侧重行为后果,包括儿童所受躯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的程度;③侧重行为动机或意图。这三种定义在具体操作上均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以行为本身而论,什么样的行为可被视为正常的或可接受的“体罚”,而什么样的行为则应视为“虐待”?以行为后果而论,何种程度的躯体损伤方可判定为虐待?精神的或心理的伤害是否可作为躯体虐待的定义依据?以行为动机而论,动机如何评估?在“善意”的动机和严重的伤害之间如何分界?凡此种种均存在大量争议。
2.忽视(neglect)
如同躯体虐待一样,忽视的定义有时仅涉及父母或照料者对儿童的疏忽或漠视行为本身,有时也考虑到这些行为之于儿童的伤害或危险。根据疏忽的具体情形,可将忽视分为躯体忽视(physical neglect)、教育忽视(educational neglect)、情绪忽视(emotional neglect)等类别。
3.性虐待(sexual abuse)
因儿童性虐待在法律上被视为严重犯罪之一,故较之躯体虐待和忽视,性虐待的概念远较明确具体。一般来说,受虐待者和虐待者的年龄、使用暴力、威逼、引诱等手段的情况、受虐待者对所卷入的行为是否真正理解?是否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参与?等等,均是性虐待概念中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儿童性虐待常被定义为“发生于成人和未满18岁儿童之间的以儿童为性满足工具的性接触”。这一定义旨在强调受害者的未成年特征及其在性接触行为中的非主动性或非自主性。这一点被公认为儿童性虐待概念的核心。
二、虐待儿童的发生率和危险因素
1.虐待儿童的发生率
有关虐待儿童的流行学研究因各研究者所采用的定义、标准、样本及信息来源不同以致结果差异甚大。美国国立儿童虐待和忽视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主持的一项全国流调结果指出,躯体虐待和忽视的年发生率分别为4.3‰和2.7‰[1]。Flisher等的一项调查发现,一般青少年中曾遭受各种形式的躯体虐待者占四分之一(25%),其中遭严厉殴打者18.3%,遭禁闭45小时以上或禁食1天以上者2.9%,被打成骨折或其它重伤者2.3%[7]。另据调查,美国每年有报案的躯体虐待和忽视达200万例,其中半数以上经证实确有其事[4]。Schwab-Stone等对6~10年级学生的调查发现,曾遭受至少一次暴力袭击者达36%[8]。有关儿童性虐待的大量流行学研究认为,童年期遭受性虐待的事例在男、女儿童中均不少见。据估计,约10~25%的女性和2~10%的男性自认曾经遭受性虐待[9-10]。不过,高于这一的范围的发生率也时有报道[1]。Russell以美国旧金山成年女性为对象的一项随机调查显示,在18岁和14岁以前曾遭到家族人员(intrafamilial)性虐待者分别占16%和12%;18岁和14岁以前曾遭到家族外人员(extrafamilial)性虐待者分别占31%和20%;就整个样本而言,至少遭遇1次性虐待经历的女性,18岁以前占38%,14岁以前占28%。Finkelhor等人的一项全国调查发现,27%的女性和16%的男性自认童年期曾受过至少1次性虐待。该结果同时显示,男孩较常受到陌生人虐待,而女孩更多地受到家族人员的虐待;约半数的虐待者是受害者眼中的权威人物,绝大部分为男性,大多数较受害者年长10岁以上。
有关儿童虐待的流行学研究就目前状况来看,其准确性受到方法学上的一些限制。比如,现有的流行学研究主要依靠两个信息来源,一是有关政府部门或卫生服务机构的记录,一是被调查者本人或知情人的报告。基于前者的流调结果有可能遗漏相当一部分“隐匿”的案例;后者则难免个人记忆偏差和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11]。尽管如此,仍有理由认为,儿童期的躯体虐待、忽视以及性虐待现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
2.虐待儿童的危险因素
人们曾从儿童自身特点、虐待者个性以及儿童所在家庭和社会背景因素等多方面对虐待儿童的危险因素进行过大量研究。有关儿童自身的一些特点较早受到关注。不少研究认为,早产、低出生体重、童年期疾病、无能、外貌或躯体缺陷等因素与儿童期躯体虐待和忽视有较明确的关系[1,12-13]。其中,能力缺陷(包括肢体残障、智残、学习无能等)似乎是躯体虐待的重要危险因素之一。有研究发现,在各种形式的能力缺陷儿童中,躯体虐待发生率高达64%[13]。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因素本身并不直接提高儿童受虐待的危险性,而是通过破坏或瓦解儿童与父母(或照料者)之间的依恋过程,从而间接引起父母(照料者)的虐待或忽视行为。这里真正起作用的不是这些因素本身,而是具备这些因素的儿童与父母(照料者)之间的互动模式(interactive model)。与躯体虐待或忽视的危险因素较多地与儿童自身特点有关相反,儿童性虐待的危险因素则几乎纯属父母或家庭环境方面。如父母离异或再婚、父母冲突激烈、父母缺少爱心或过度保护、父母酗酒或物质成瘾、父母违法、母亲受教育程度低、父母存在适应问题或心理障碍,等等[1-2,14-15]。与儿童自身特点有关的危险因素似乎只有性别一项(以女性遭受性虐待的比例远高于男性)。
三、受虐待儿童的心理病理学特征
1.受虐待儿童的行为特征
大量研究发现,受虐待儿童存在多方面的行为问题、情绪问题和心理病理问题[1,4,16]。高攻击性是遭受躯体虐待儿童最突出的行为问题之一[17-18]。对此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方面,高攻击性可能与这类儿童的情绪控制和表达技巧方面的缺陷有关。具体的说,躯体虐待经历可能损害儿童的情绪控制和表达技巧,使他们难以用言词表达情绪体验,因而常常借直接的行动(攻击)来表达其愤怒或痛苦的内在感受。另一方面,高攻击倾向可能只是受虐待儿童对所处其中的虐待性环境所采取的一种防御策略。受虐待儿童常常显得过分警觉,对环境中任何有关伤害性刺激的蛛丝马迹保持高度警惕,并作出迅速攻击。作为一种防御策略,高攻击性对处于虐待性环境中的儿童是具有适应和保护性意义的[19]。遭受躯体虐待或忽视的儿童还表现出较多的品行障碍问题、注意问题、多动、破坏行为、反社会行为等[1]。其同伴关系也存在严重困难[4]:一方面,这类儿童与同伴交往时表现出较高的攻击倾向。他们往往对小伙伴友善的接近报以愤怒和攻击,对同伴的痛苦常感到不快或愤怒而不是同情。另一方面,这些儿童表现出较多的社会退缩行为,特别是在陌生的同伴群体中显得社交技巧极端欠缺。高攻击性和高社会退缩,是受虐待(特别是躯体虐待和忽视)儿童在同伴关系中的两种典型表现,这类儿童也因此而遭到同伴的拒绝和遗弃,以致越来越深地陷入社会孤立(social isolation)的处境之中。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这种同伴关系的困难和社会孤立状态可能持续存在,从而影响儿童的学校适应技能和学业成绩,并从多方面影响儿童的自我概念和自尊水平[4]。受虐待儿童在同伴关系中的这种严重困难可能与其童年期对母亲(照料者)的依恋过程受挫有关。根据依恋理论,早期依恋关系受挫所造成的不良人际关系模式可能持续一生,使其日后婚姻关系或亲子关系发生困难。McCarthy等研究发现,童年期遭受虐待的妇女,成年后其婚姻关系是否发生困难与其早年依恋模式有关,属于回避型或矛盾型等不安全依恋类型的妇女婚姻关系发生困难的比例6倍于对照组[20]。
性虐待经历所造成的行为后果近期多表现为社会退缩、成绩下降、离家出走、焦虑、抑郁、自杀等;远期多表现为性别角色冲突、异性化行为以及多种性行为问题[1,6,21]。性早熟行为(sexual precocity)被认为是性虐待受害者最具特征性的行为表现。所谓性早熟行为指受虐待儿童常表现出来的一些与其年龄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