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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殖腔畸形手术问题的探讨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Cloaca的拉丁文意思是下水道,用以表示女性泄殖腔畸形的一种特殊病理状态。尿道、生殖道和消化道不同程度的互相融合,在鸟类、爬行动物和一些鱼类是一个正常的解剖生理现象,但在人类,如果不予以及时治疗或治疗不当将导致严重后果。

胚胎学:胚胎发育第5周末位于泄殖腔与后肠间的鞍状中胚层组织向下生长形成泄殖腔膈,将泄殖腔分成前后两部分,前者称尿生殖窦,后者为直肠。随着胚胎发育,泄殖腔前后两部分之间的交通变得狭窄而形成泄殖腔管,此管于第7周封闭。若胚胎发育在第7周前停顿即可形成不同程度的泄殖腔畸形。

泄殖畸形的分类:1973年Ra-ffensperger分类法,简便,实用。

Ⅰ型:尿道、直肠、阴道交汇于泄殖腔顶端,泄殖腔管长3~4 cm。

Ⅱ型:直肠汇合于阴道的近端,阴道与尿道汇合于泄殖腔。此型表现为阴道积液,在腹部X光平面上可见阴道内有巨大液平。

Ⅲ型:泄殖腔管很短,阴道、尿道及直肠汇合于泄殖腔管。这类患儿尿液不向阴道内反流,检查时可用小型鼻镜经泄殖腔开口看到尿道、阴道及直肠开口。

Ⅳ型:阴道完全封闭,阴道积液,膀胱与直肠汇集于泄殖腔顶端,无反流。

Ⅴ型:直肠在泄殖腔管后方完全闭锁,仅有尿生殖窦存在。

以上各型常见合并畸形:双子宫、双阴道、输尿管重复畸形、输尿管异位开口、先天性心脏病、食管闭锁、脊膜膨出、脐膨出或合并泄殖腔外翻。

Pena分型:

Ⅰ型:典型泄殖腔畸形(typical cloaca),尿道、阴道及直肠汇合于泄殖腔管近端,泄殖腔管长2~3cm,阴道大小正常,外括约肌复合体发育和位置均正常。泄殖腔管开口于正常尿道的部位,会阴体较正常小。

Ⅱ型:高位泄殖腔畸形(high cloaca),泄殖腔开口小,会阴短,该型泄殖管管长3~7cm,阴道极小,拖出成形极为困难,盆腔狭窄,骶骨短,盆底肌及外括约肌发育差。

Ⅲ型:为不常见的泄殖腔畸形,直肠开口位置高,开口于阴道后壁的顶部。

Ⅳ型:低位泄殖腔畸形(low cloaca)泄殖腔管长0.5~1.5cm,直肠低位阴道瘘合并女性尿道下裂(recto-lowvaginal fistula associated with female hypospedias)。

Ⅴ型:泄殖腔畸形合并阴道积液(cloaca with hydrocolpos),泄殖腔管为常见型,阴道大量积液,怀疑阴道梗阻,约40%Cloaca合并阴道积液,阴道积液易继发泌尿系梗阻和感染。

本型作阴道成形时取材容易。因患儿尿液从膀胱经较短的近端尿道直接进入扩张的阴道,在阴道引流后可能发生假性尿失禁。

Ⅵ型:泄殖腔畸形合并双子宫、双阴道(cloaca with double vagina and double uterus),约占泄殖腔畸形的60%,有时为完全分离的双子宫双阴道,有时中间有隔,为不完全分离。

泄殖腔畸形的治疗原则:

本畸形病理变化及合并畸形非常复杂,治疗方法多而不统一。原则上应根据主要病变统筹安排,首次治疗非常重要,首次治疗的失败将给以后的治疗增加难度。具体治疗原则如下:

1. Raffensperger主张出生后立即进行尿道和阴道的分离手术,以防发生严重泌尿系统感染及发生阴道积液、积脓。尤其Ⅰ型、Ⅱ型,主张立即分离手术的作者随诊发现采取暂时性手术而非分离手术,如肾盂造瘘、管状阴道成形、耻骨上膀胱造瘘等均达不到防止感染的目的,且给第二次手术带来困难。

2. 在泄殖管短的Ⅲ型,可通过扩张泄殖腔管和横结肠造口预防泌尿系感染,1岁后择期进行直肠拖出肛门成形手术。我们遇到2例(1例16岁,另1例18岁)都在1岁以后行直肠拖出、直肠与泄殖腔分离手术,术后均未发生感染,仅留排便问题需进一步处理。

3. Pena认为生后立即行横结肠造口术,根治性手术应在6个月进行,Hendren主张9~12个月之间进行。

4. 根治性手术应注意以下要点:① Pena主张采取俯卧位,后矢状入路,可提供良好的暴露并可顺利地接近和分离泌尿、生殖、肠道3个系统,同时明辨肛门外括约肌复合体,使肛门成形术后功能得以良好的控制。② 术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将泄殖腔管留作尿道,在分离过程中最困难的技术是从膀胱颈部分离阴道,因为阴道壁包裹尿道的3/4,分离中切勿损伤尿道,以免引起狭窄和尿道瘘。③ 如合并其他畸形:如双子宫、双阴道、阴道闭锁,阴道拖出困难,需全部或部分以肠管代阴道时,或存在其他畸形需同时矫治时,应翻身作腹部手术。④ 当遇到困难和复杂的病例,一次解决3个系统分离困难时,或分离遇到并发症时,先解决重要问题、如泌尿系统问题,阴道分离问题,而肛门畸形可暂时以横结肠造口方式留以后解决。

一穴肛手术常遇到复杂的并发症,如泌尿系统的反流、失禁、感染、尿道狭窄,阴道成形术后的狭窄积液、闭锁、结石以及生育等问题,肛门成形后的狭窄、失禁、便秘等问题,需要逐个予以解决。

(收稿:199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