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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药新药治疗遗精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有关问题的商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3月颁发的《中药新药治疗遗精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病例的诊断、轻重分级、中医辨证、试验病例标准、观测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并提出修改建义。

中图分类号:R256.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0668(2000)03-005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3月颁发的《中药新药临床指导原则》,为中医男科临床研究及新药申报带来了极大方便,但在实际运用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学术性问题[1],兹撰文对《中药新药治疗遗精的临床研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的有关问题商讨如下。

1关于病例的诊断

1.1性生活问题

《原则》指出“遗精是以不因性生活而精液频发遗泄为主症的一种疾病”。此处的“性生活”,是仅指通常意义的男女性交行为,还是指包括手淫、意淫、强烈视听触觉刺激下泄精等异常的性行为?频繁手淫、意淫虽可致精液频发遗泄,但它是一种主观可操纵性很强的个体性行为,是不良习惯而非疾病。强烈地视、听、触觉刺激下的泄精多为生理现象而非疾病。因而建议此处的“性生活”特指通常意义的男女性交行为。遗精应定义为不因性交而精液频发遗泄为主症的一种疾病,并明确排除因手淫、意淫等异常性生活及生理反应所致的精液频发遗泄者。

1.2正常性生活问题

既然有较多遗精,性生活当然不正常。而《原则》诊断标准定为“已婚男子已有正常性生活,但仍有较多遗精……”似有不妥。建议改为“已婚男子已有正常性交……”以避免矛盾。

1.3遗精频发问题

《原则》中的中医诊断标准为“已婚男子已有正常性生活,但仍有较多遗精,或未婚男子频繁发生遗精(1~3天1次)……”。其中的“较多遗精”,多少算较多,尚无统一标准,难以掌握,应具体指明下限。“未婚男子频繁发生遗精(1~3天1次)”,是仅指每1~3天1次,还是平均1~3天1次,还是两者都可?故建议用平均数。另外,对未婚男子已有“正常”性生活者,多少算频繁?也未明确指出。

1.4伴症问题

《原则》中中医诊断标准为“已婚男子……频繁发生遗精(1~3天1次),伴有头昏,乏力,腰酸等症……”。由于遗精本身就是一种不适,而且一些严重遗精者并不必然出现头昏、乏力、腰酸等伴症,故建议改为“可伴有头昏,乏力,腰酸等症……”,则更符合于实际情况。

2关于轻重分级

2.1与中医诊断标准有矛盾

《原则》的中医诊断标准是“……或未婚男子频繁发生遗精(1~3天1次)……。”无论按每1~3天1次还是平均1~3天1次算,每月10次以上方能纳入诊断。而《原则》中遗精轻重分级写明“轻度:8~10次/月”,二者明显矛盾。

2.2不宜附以伴症条件

《原则》中遗精轻重分级是“轻度:……仅感乏力;中度:……感乏力,腰酸腿软;重度:……腰酸腿软,心慌气短,面色白光白或枯槁无华。”分度中附以伴症条件,一是与临床情况出入较大,难以掌握。如轻度中亦有腰酸腿软者,而重度者亦有无心慌气短,面色白光白的。相反重度者多面颊潮红。所以轻重分度与伴症相关性并不肯定。另一方面以遗精的次数及伴症均为轻重分级因素,易造成多重标准,难以适从,建议去掉分级中的伴症条件。

3关于中医辨证

3.1与诊断标准矛盾

中医辨证中肾虚滑脱,精关不固证有“……阳萎早泄……”条,可见属性生活不正常。而中医诊断标准“已婚男子已有正常性生活,但仍有较多遗精……”二者不符。既有阳萎,早泄,遗精,明显应属性生活不正常,当在诊断标准之外。

3.2概念含混

一是肾虚滑脱,精关不固证中有“精冷”,何谓精冷?怎样判断?表述不清。二是君相火动,心肾不交证中限定“梦则遗精”,那么滑精属心肾不交者是否列入?劳伤心脾,气不摄精证中限定“劳则遗精”,那么属气不摄精的梦遗是否列入?未予明确。建议取消“精冷”一词,取消辨证中对梦遗,滑精的限定,以便于掌握。

3.3证中有证,病证关系含混

《原则》中“梦遗频作……阳萎早泄……”,是遗精病肾虚滑脱,精关不固证的主证,但阳萎、早泄均为各自独立病名,此处却置于证下,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并且《原则》中“阳萎”分出命门火衰证、心脾两虚证、惊恐伤肾证、肝气郁结证、阴虚火旺证、湿热下注证等6个证;“早泄”分肝经湿热、阴虚阳亢证、肾虚不固证、心脾亏损证等4个证,这10 个分证均于遗精病“肾虚滑脱,精关不固”一证之下,成了证中有病,证中有证,纷繁多绪,难以理清。

4关于试验病例标准

4.1纳入病例标准与中医诊断标准不够一致

纳入病例标准写明“符合本病诊断……每月遗精至少在8次以上……”。中医诊断标准又写明“或未婚男子频繁发生遗精(1~3天1次)”。即使按每月28天计算,每月遗精至少9次以上方符合本病诊断。按每月30天计,则至少在10次以上方符合本病诊断。建议改为“每月遗精至少在10次以上”作为纳入病例标准。

4.2纳入病例应调整年龄限制范围

因性早熟趋势,性教育普及,人群健康意识及就医意识增强,青少年就医群体增多。据临床实际情况,建议年龄限制放宽为15~50岁,以重点涵盖这一群体,更易选择观察样本,且研究成果在运用时更符合就诊对象的分布特征。

5关于观测指标

5.1疗效观测类别重复混乱

如性病史、生殖系统炎症史、肝肾病史重复交叉,按病因学、病理学、解剖学多重标准易致分类混乱。全身症状和体征与神经系统检查,外阴发育、乳房、前列腺检查重复,属整体概念与个体概念重复。精神、血压与安全性观测的一般体检项目重复。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与安全性观测重复。建议以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顺序罗列疗效性观测,并重点突出前列腺液、精液等生殖系统客观量化指标的观测。

5.2安全性观测缺乏对心理健康的注意

现代医学是社会-心理-生物医学模式,中医更注重精神心理因素。中药新药治疗疾病,应将药物对心理健康的影响纳入安全性观测中,以利全面评估。建议将疗效性观测中的精神、性格二项列入安全性观测。

5.3“体质”之提法概念不明

“体质”指素体抵抗力强弱,还是中医体质说之体质或西医体质分类的体质?后二者均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分布特征,判断指标较复杂。建议取消此处的“体质”一词。

6关于疗效判定标准

6.1与中医诊断标准应一致

中医诊断标准写明“或未婚男子频繁发生遗精(1~3天1次)……持续1个月以上者,即可诊断为本病”,则每月遗精9~10次以上(未婚男子)方可诊为遗精。而疗效判定标准却规定“无性生活者,每月遗精少于5次”为近期治愈。那么按诊断标准每月少于6次、7次、8次者均不够诊断条件,算不上遗精之病,又算不算近期治愈呢?建议近期治愈判定标准改为“……无性生活者,每月遗精少于10次”,使诊疗标准一致。

6.2显效、有效标准太接近

“显效:有性生活者,每月遗精仍有1~2次……;有效:有性生活者,每月遗精2~3次……。”二者无显著区别,分界意义不大。而且每月遗精2次算显效还是有效也不清楚。建议分别改为每月1~2次为显效,每月3~4次为有效,以便于统计。另外,对于无性生活者,“显效:每周遗精减少2次以上;有效:每周遗精减少1次。”这种划分也有不妥。如原每月遗精13次,治后每周减少2次则现每月遗精5次,算显效还是有效?难以适从。并且按此评定疗效,不能直观显示症状改善的幅度。建议用相对数来作为无性生活者的疗效判定指标。改为“显效:每月遗精较原来减少50%以上,但仍多于10次/月;有效:每月遗精较原来减少25%以上,但仍多于10次/月”。

6.3伴症是否消失不宜列入疗效判定标准

因为有些伴症具有多因性,遗精消减与乏力、腰酸腿软、心慌气短等不适的消失往往不同步,后者一般滞后。伴症消失与否反成为疗效判定中的不能及时明确之指标。建议取消“主要症状消失”这一限制。况且遗精本身就是一主要症状,无论是治愈、显效、有效,这一主要症状都不全是以“消失”为判断标识的。

7其它

因生理性遗精次数随年龄变化较大,若临床试验时分年龄组别进行观察,则结论更具有可比性。另外《原则》中遗精的中医诊断标准对未婚男子发生遗精的次数稍显过宽(1~3天1次),致每月4~10次遗精者被排除于诊断之外。而以每月4~10次遗精或伴有头昏、乏力、腰酸等症来就诊者并不少见。若将1~6天1次作为未婚男子遗精的中医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