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险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的管理,根据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现就参保人员使用造口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造口袋(包括肛门袋、集尿袋,下同)的,其费用按以下标准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造口袋费用平均每天不超过3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费用不超过1095元。造口袋超出上述标准的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造口袋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报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其中造口袋需每天更换、或每隔几天更换的,按月审批;造口袋可用半年或一年的,按结算年度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需及时将参保人员配用造口袋的情况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合理确定其造口袋使用量。既要保证参保人员治疗需要,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四、本通知从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劳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