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现就省级单位离休人员有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除可以使用报销原公费、劳保医疗范围内的药品外,还可以使用报销《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上述范围外的治疗性西药。
二、离休人员除可以使用报销原公费、劳保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外,还可以使用报销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三、离休人员心脏起搏器报销4.5万元,其中3.5万元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负责报销,1万元由原工作单位报销。离休人员使用立体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治疗的费用,由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报销70%,原工作单位报销30%。
已参加省级“两费”保障的离休人员,上述费用属原工作单位报销部分,由原工作单位汇总后,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四、离休人员患各类恶性肿瘤的,可使用α-干扰素(含基因工程干扰素及其亚型)、草分枝杆菌F.U.36、聚肌胞、胸腺肽、胸腺5肽、金葡液。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离休人员因其它疾病确需使用胸腺肽、胸腺5肽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经就诊医疗机构审批后根据病情需要酌情使用,其费用实行单独记账,年底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结算,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离休人员因疾病预防需要,按规范使用具有特异性预防作用的疫苗的,其费用纳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经费支付范围。
六、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既要保证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方便离休人员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切实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七、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浙江劳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