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的改革试点意见规定:退休人员患病后其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金支付,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年度内医疗费的支付分段计算,医疗费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企业调剂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5%,企业调剂金支付3%,个人负担2%;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8%,企业调剂金支付1%,个人负担1%。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年度医疗费5000元及以下的由企业调剂支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
省府要求,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