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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租让柜台危害多是违规行为 坚决杜绝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主持人:药店出租或转让柜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规经营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违规经营方式能给药店带来不菲的收益,近年来,这一现象呈现出泛滥的趋势。

它的危害有哪些?

王三春:我认为其危害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调查显示,出租柜台经营的药品大多是保健品以及一些所谓的新特药,为迅速打开销售市场,销售员几乎都采取夸大宣传、“买×盒送×盒”等方式促销。如有的明明是保健药品,其药品说明书上也注明是对×××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但其广告却说主治×××病,是×××病的首选药品或对×××病有特效等。一些不明真相的患者,特别是中老年患者很容易相信他们的宣传,单一服用,不仅不能治好病,还延误了治病,甚至加重病情。同时,导致药品虚假广告泛滥。如果租借者对药品采购把关不严购进假劣药品,或为牟取暴利暗中销售假劣药品,那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就更大了。

另一方面是对药店自身造成的危害。虽然药店出租或转让柜的租借费或转让费,但对这类柜台“只收租金,不参与管理”,对其销售人员的行为和销售的药品不加管理,如果承租者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所售药品给患者造成伤害,或“搭车销售”假劣药品,药店不仅自身形象受到毁坏,还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严重者会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常捍东:关于此种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我想补充两点。一是药店租让柜台的行为容易造成药物滥用。由于租借柜台的销售员多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聘请的,其工资也由承租方支付,并多采用“以销计酬”方式发放工资,销售员为了多拿提成,总是想方设法让患者多购药,即使是处方药,患者没有医生处方也照卖不误。这样不仅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会造成药物滥用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二是药店租让柜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群众医疗负担。一些销售新特药的柜台承租者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经常以独家经营为由实行价格垄断,为药价虚高推波助澜,增加群众医疗负担。调查表明,承租柜台销售的新药每盒价格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元,患者购买一个疗程的药一般要花费上千元,出租柜台成了“高价药柜台”。

主持人:从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这些租让的柜台还是假劣药的“多发之地”。为什么售假分子这么青睐租让柜台呢?

王三春:原因有两个:第一,可为销售假劣药品披上合法外衣。一些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企业通过租用正规药店柜台,很容易获得经营药品的“资格”,不需要经过药品经营许可就可以销售药品,且投入成本低,为无证经营药品或销售假劣药品提供了便利。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柜台承租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并针对市场需求,多在所谓治疗疑难病症类的新特药品和滋补类药品上大做文章,故意销售假药。

第二,出现问题后便于转移。由于这些租赁的柜台一般只有一两组,即使因销售假劣药品被群众举报或被监管部门发现,承租者可以立即撤走,逃避法律制裁,其自身受到的损失也非常小。

当然,租赁柜台的不全是违法分子,但我们发现,由于租赁柜台的药品销售人员几乎都没有经过药监部门的严格审核以及岗前培训,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参差不齐,识别假药的能力有限,他们经常被制售假药者蒙骗,采购到假药后在租赁柜台处销售,从而由受害者转变为售假者。这也是租让的柜台成为假劣药“多发之地”的一个原因。

主持人:这种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常捍东: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药店错误的经营观念,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经营一家药店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利润,而租让柜台无疑是一个“旱涝保收”的经营模式。以县城一个中等规模营业面积在60㎡的药店为例,药店最大的支出就是房租费,每年大约在3~4万元,而出租一组柜台(1.5米长左右)每年的收入是1万元左右,如果该药店出租3~4组柜台,那么该药店就确保稳赚不赔,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正是由于出租柜台有可观的经济收益,许多药店负责人才敢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租让本店柜台,甚至有的药店不开展正常经营,仅靠出租柜台和代开发票等牟取暴利。

不容否认的是,对药店租让柜台行为查处力度小也是导致这一现象无法根治的一个主要原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违反该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规定予以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说不重,但现实中,一方面,租让柜台的药店为了逃避处罚,会同租赁者相互勾结,挖空心思应对监督检查,瞒骗执法人员,使该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带来很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监督执法人员对租让柜台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加上目前普遍存在的执法人员少、监督工作任务重等原因,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难以做到对该违法行为深挖细查,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形成应有的震慑力。

王三春:一个巴掌拍不响,出现这种现象,既有租让方的原因,也有承租方的原因。租让方为了收取租金增加收益租让柜台,同样,承租方也是为了减少开支增加收益租赁柜台。我们都知道,出租柜台所售的药品多是生产企业生产的新特药品,而不是一般的常规药,生产企业或代理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用租赁柜台的方式进行直销,可以节省不少费用。“共享”药店的资质条件、软硬件设施,借药店的“平台”来“唱戏”,不用去申请药品零售许可,并且还不用交纳工商、税务等费用,何乐而不为?至于无证经营等不法分子,自然更是看到了这一点。

主持人:为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但鉴于此种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监管力量的薄弱,基层监管部门该如何选择突破口呢?

常捍东:针对药店租让柜台的隐蔽性特点,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寻找突破口,严厉查处这一违规行为。

一是从非法药品广告上寻找突破口。对药店的药品非法广告,执法人员不应只将非法广告移交工商部门结案了事,而应从该广告药品入手,深查该药店是否存在租让柜台行为。二是从所谓新特药、滋补药等独家经营的品种上寻找突破口,查药店是否存在租让柜台行为。三是从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和采购票据上寻找突破口。租让柜台的药店大多存在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和采购票据不规范行为,票、货、记录不相符,购、销、存各个环节会存在明显漏洞,从中可以查找到租让柜台的蛛丝马迹。四是从药品的分类摆放上寻找突破口。租让柜台经营的品种经常自成一体,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药品和非药品的分类摆放与药店的整体分类摆放不一致,形成“店中店”,从其中可以查到药店租让柜台的线索。五是从营业员的身份上寻找突破口。承租柜台的营业员往往缺少相关学历证件,有的甚至未经药监部门的岗前培训和健康体检,药店也不会给这些人按月发工资,所以从药店工资表中也可以查到租让柜台的线索。

总之,只要执法人员认真寻找突破口,对发现的线索深查细究,对查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必将对药店及柜台承租者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从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

王三春:我认为,要杜绝这种现象还需要对药店加强教育和引导。为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店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促使他们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法律意识,转变经营观念。同时,对辖区内药品销售代理及其经营的品种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分区、分片监管,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从另一方面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