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昨日,武汉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第二期活动正式启动。会议透露,为使更多患病职工从中受益,市总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前期互助办法进行了六大方面的调整。
——在原办法规定的15种重大疾病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互助范围,包括:在原“冠状动脉搭桥”一项后新增“支架植入术”,即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原“行开颅术后的颅内肿瘤”调整为“良性脑肿瘤”,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原“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50%以上”调整为“20%以上”,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缩短了观察期(免责期)。即完全免责时间由原办法规定的90天缩短为30天;“慰问有效期”和“互助有效期”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都有不同的改变。
——将原办法规定的首次确诊医疗机构由“武汉地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调整为“中心城区为三级甲等医院、远城区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特别设立身故抚恤补助制度。凡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重大疾病身故可以得到一定补助。
——实行差别收费。对于第一期已参加互助的职工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第二期继续参加手续的,按照每人每份80元的标准收取互助费,新参加的职工仍按每人每份100元的标准收取。这是对继续参加医疗互助职工的一个优惠政策。
——进一步简化了给付手续。
第二期互助活动具体内容,可登录市总工会网站(www.whgh.org)公告栏查询2007年10月版《武汉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记者宋兰兰 通讯员胡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