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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广告是否误导痔疮患者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合肥首例“广告消费”纠纷闹上法院

今年1月,瑶海区法院受理了首例“广告消费”纠纷: 一患有痔疮的男青年在看了一则广告后,到合肥一家医院做手术吃了不少苦,为此,于今年1月到瑶海区法院状告这家医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广告中有虚假内容,误导了患者,不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还给原告造成了约6000元的经济损失。向其索赔5000多元的经济损失。

这名青年男子在诉状里称:被告医院多次在省城一家报纸发表医疗广告,广告中声称该医院对治疗痔疮肛瘘引进了新疗法和新技术,能使痔核根部组织当场干结而脱落,治疗期间,患者也可以直接观看电脑屏幕中痔疮当场脱落的情况。关于疗效特点方面,被告医院在广告中承诺:“电脑自动语言诊断,不论病情轻重均可在无痛苦的情况下一次性彻底治疗。全过程只需要3-8分钟,具有不开刀、不住院、随治随走、不受季节影响等特点。”广告中还保证承诺:“对患者做到治病不花冤枉钱的目的,并颁布‘医疗康复卡'保证疗效。”

这名男子在看到广告后,于2003年11月16日前往被告医院肛肠科治疗。但是他说整个手术过程并不是广告上所承诺的“全过程只需要3-8分钟,具有不开刀、不住院、随治随走”。他在手术后,疼痛难忍,且经常渗血,手术后5天内,就有4次前往被告医院肛肠治疗中心输液治疗、止血,每天还要在家中敷药。到手术后第五天,从上午11点至晚上10点,他一直在被告医院治疗,在此期间他的肛门一直出血不止,且不能排尿。其主治医生担心发生危险,主动叫他转院,并联系到安医大附院。转到安医大附院后,切口出血,门诊对症处理后,症状好转,11月21日下午5点,切口再次渗血,第二天,安医对其进行止血手术,对伤口予以结扎缝合,住院治疗了8天。转院前在被告医院花掉医疗费用1600元,转院后又花掉医疗费用3600多元,另外还有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700元。

这名男子认为《广告法》第3、4、5条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38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后此案在审理中,被告医院与原告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获赔后,自愿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