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秦先生向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投诉,其在安庆市某药房购买了3盒生产批号为“051101”的“××清肺胶囊”,服用后毫无效果,他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
根据秦先生的投诉,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稽查人员立即来到某药房,对“051101”批号的“××清肺胶囊”进行了监督抽查。经过初步检查,稽查人员没有发现问题。
为切实查清该药品的真伪,稽查人员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示的地址,专门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发去协查函,委托当地药监部门对该药品作进一步调查。经查,该药品确属说明书上标示的企业生产。但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细心的稽查人员从当地药监部门提供的资料发现,2005年12月1日,该药品有效期才经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由原“一年半”调整为“三年”。而秦先生购买的批号为“051101”的“××清肺胶囊”,药品生产日期为2005年11月8日,药品说明书却标示有效期为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该药品属“更改有效期”,应按劣药论处。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