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南郊南寨子村开黑诊所的居大夫向本报反映,他于5月24日从西安中药集团长安公司购进了两盒贵州产的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因为视力不太好,当时没有仔细检查有效期。8月初,他给一名3岁半咳嗽患儿开了一盒,两天后,患儿出现腹泻、发烧等症状,住院治疗。居大夫再仔细看了药品包装,发现该药有效期至2007年4月,购买时已过了保质期。
西安中药集团长安公司业务科负责人说,该药确实是从他们公司购买的,购药时居称诊所刚开业,改天再把证照带来,当时工作人员不慎将保管员搁置在旁边准备登记销毁的过期药拿给了居大夫。该负责人表示,公司愿意承担一定责任。
昨日下午,药监长安分局稽查科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表示,药品经营企业出货前必须仔细核查,不应出售过期药品。而进货后,诊所在药品入库时也必须检查核对,给患者使用前更应该检查。所以,这起事故双方都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