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及县以上所有医疗机构的药价,须以药品进货价为基础,加成不能超过15%,进货价为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成不得超过75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的药品价格,以药品实际出厂价为基础,按统一的流通差价率作价。不能证明实际出厂价的,以进货价为基础,加成不能超过15%,进货价为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成也不得超过75元。
记者走访了解到,目前武汉社区卫生所药品主要从医药公司统一进货,售价一般在进价基础上增加10%-15%,他们随即会将医疗服务价格公布在醒目卫生所的醒目位置。至于“价格统一”一事,最快也要到明年才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