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范围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
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项目
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医院自制药品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
2.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3.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收取费用的;
5.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费。
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1.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器械,是否按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3.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