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宣传内容大大超出审批范围,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如保健食品类的增高产品,实际上就是含有钙质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内容就是这种产品可以促进和调节身体的生长发育,补充钙质,并非是针对增高的。
二是偷换概念。按理每个产品都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商品名称,但一些产品在广告中不用商品名,而是断章取义地截取比如“增高”、“助长”等关键字眼来误导消费者。如有一种赖氨酸片,其审批广告内容为:“促进儿童生长发育,还用于儿 童、孕妇补充钙质”。但在报纸上刊登后,名称却变成“某某增高片”,内容上增加了“促进骨骼生长,达到长高目的,弥补了身材矮小的先天基因缺陷”这明显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
三是使用消费者形象对比。去年,北京市工商局针对某家电视台在广告中使用消费者形象对比进行查处。事实上,一方面根本就不存在这些消费者,只是商家或者生产者用以烘托商品的效果;二是有的电视广告经过技术上的处理来进行对比,误导消费者产生真实感进而相信这些骗局。
还有一种情况是“个案说法”:个别人吃了这种东西后可能是起了点作用,就用这个人来说事。但是,实际上,这种个案是极少的,决非普遍现象。但广告主就喜欢用这种办法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有关法规规定,无论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广告中不允许用消费者使用前后的形象对比来进行广告宣传。专家指出,从医学理论上讲,人体定型后,骨骺就封闭了,服用钙质,只能起到补充营养和增强体质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长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