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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政策 未参保退休者看病有实惠

2022-07-29
来源:求医网
针对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海南省近日出台了新政策。今后,困难单位的退休人员和个人身份退休人员,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并按《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的规定享受社会医疗补助待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由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且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退休(或退职)人员(统称退休人员),有两类人可通过缴纳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一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的退休人员;二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简称“个人身份退休人员”)。

对于困难单位的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困难单位:连续亏损3年以上,上年度不能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册职工工资的;已经依法破产、关闭(事业单位为撤销)和改制(事业单位为转制)后无法人主体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关闭单位”),完全无债务清偿能力的。

《通知》明确,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费数为10年;缴费基数为缴费当年的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费率为缴费基数的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省本级按照5%的费率缴纳。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困难单位当年应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未能在当年缴清的下年度重新认定,并以重新认定年度的标准缴纳。

根据《通知》,一次性缴清医疗补助补偿费的缴纳办法分以下几种:对“关闭单位”,属国有单位的,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补偿费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其他情形,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非“关闭单位”,其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单位支付,单位无能力缴纳的,可先由退休人员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偿还;“个人身份退休人员”的一次性补助补偿费由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