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公安、环保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定于2003年在全国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和《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完成本辖区的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局)、环保局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换证工作。换证结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制定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验收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三、各地应结合抗击“非典”疫情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力争换证工作于2003年底前结束。
四、本次换证工作的《申请表》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许可证》(正本、副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所需份数于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3月底前,将换证结果(包括医疗机构换证总数、第一至四类许可证分别发证数,以及获第四类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科室名称)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二
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1.凡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按本《标准》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全部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本《标准》要求,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检查。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征求同级卫生、环保部门同意后,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类别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
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
3.《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类)
4.《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
三、申报资料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5.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有关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当地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
四、许可条件
(一)《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一类)
1.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